民办小学取得法人资格。

个人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和完善的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具备法人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具备法人资格。

2.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要,符合《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3.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民办学校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的设立和实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4.申请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制度、资金筹集和管理等。;

(二)发起人的名称和地址或者姓名和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凭证,并注明产权;

(四)捐赠学校财产应当提交捐赠协议,协议应当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捐赠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式,以及相关有效文件。

5.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设立民办学校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同意设立的,发给设立批准书。不同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筹建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主办单位应当重新申报。

6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准备批准书;

(二)筹建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和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成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和会计人员的资格证书。

7.符合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提交所需材料。

8.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9.审批机关应当向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颁发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当说明不批准正式设立的理由。

10.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入,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入,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进行法人登记,由登记机关依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