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宁波市慈溪区小升初招生政策
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以下简称义务期)学校招生行为,全面推进义务教育公平、均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省市关于义务期学校招生的文件精神和我市户籍制度改革要求,结合我市实际, 现就做好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构建面向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
二、基本要求
1.坚持义务教育分级和属地管理的原则。义务教育招生由市教育局统一发布政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安排,各学校负责具体实施。
2.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的要求和“居住地与户口一致”的优先原则,新生按教学区就近入学,相对就近。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其父母户籍及家庭住房一致(以房产证为准),教学区内学校(由当地教育办确定,下同)招生。不得安排非正常跨校招生。
3.坚持义务教育服务全覆盖的原则。根据《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文件(国发〔2006〕5号),各地教育办要切实保障符合入学条件的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通过吸纳公办学校、向民办学校购买公办助学名额等措施,逐步提高符合入学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公办(公办助学)学校就读的比例。符合入学条件的暂住在市区的农民工子女安排在市区小学就读,符合初中入学条件的暂住在市区的农民工子女由市区教育办安排。
三、招生方式
1.入学政策年龄。小学新生应年满6周岁(2009年9月1至2010年8月31出生)。年满6周岁但因身体原因需延期入学的儿童,须持县(市)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证明,到当地教育厅办理延期入学手续,并报市教育局批准。小学不得以任何名义招收6岁以下儿童入学。
2.具有慈溪市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少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凭户口簿和房产证【仅限居民住宅、商住两用住宅,且须具有完全产权】到户籍所在地教学区学校登记。学校将按照“居户一致”的原则(适龄儿童少年户口迁入、父母房产证截止时间为6月30日),按以下顺序为其入学。
(1)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户籍相同,家庭住房(以父母房产证为准),均在义务教育学校教学区内;
(2)适龄儿童少年户籍自出生之日起在爷爷奶奶家申报,爷爷奶奶户籍和住房(以房产证为准)均在义务教育学校教学区;
(3)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母具有相同户籍,且均在义务教育学校教学区内,无相应房产;
同等情况的适龄儿童少年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时,学校应当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录取办法,报当地教育办审批后实施。对于上述(二)种情况,当适龄儿童、少年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时,学校可以按照适龄儿童、少年户籍申报的时间顺序进行招生。上述(三)适龄儿童少年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时,学校可按儿童少年户籍时间顺序招生。
有房产但无相应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再视为学区生。以上三类招生结束后仍有较多空余名额的,对于父母在义务期学校教学区域内有房产,但无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可按取得房产证的先后顺序实施招生(同一房屋内其他家庭的子女不在该校入学)。超过名额的适龄儿童少年由户籍教学区学校安排入学。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少年,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当地教育办提出申请,由当地教育办统一安排入学:
(1)集体户适龄儿童少年;
(2)港澳台员工的随行子女;父母(或监护人)户籍在慈溪的港澳台适龄儿童、少年;
(三)归侨子女、归侨子女、外国人子女、来(回)慈企业家子女、引进人才子女、专业居住证持有人子女、烈士家属子女、安置军人子女等适龄儿童少年;
(4)父母在我国境外机构工作或被公派长期在国外工作。父母都在野外地质调查部门工作或留学。户籍所在地确实无人看管,需要寄养在慈溪常住户口亲属家庭的适龄儿童少年;
(5)虽有慈溪市户籍,但父母双方均为残疾人且与委托监护人共同生活,要求在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的;
(六)父母离婚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离婚判决书或者协议中对其子女的判决确定入学。因特殊原因,子女随另一方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居住,要求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的;
(七)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按《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高层次人才配偶子女入学暂行办法的通知》(慈政办〔2065〕438+05号)精神执行;
(8)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按新制定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政策执行。
(9)有其他特殊情况应由教育局安排的。
4.不符合上述第二、三条条件,具有浙江省户籍的城镇公办小学毕业生,可直接到教育局指定的公办初中就读。如果不想去指定的公办初中,可以回户籍所在地的初中。
5.适龄特殊儿童入学。镇(街道)政府应当重视残疾儿童入学工作,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和康复提供帮助,或者帮助其联系省、市特殊教育学校。根据《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十九条,盲人学校的设立由省人民政府安排。聋人学校(班)的设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智障学校(班)的设立由县级人民政府安排。轻度智障儿童可以选择在当地教育办公室安排的学校随班就读,重度智障儿童可以在特殊教育学校或当地教育办公室安排的学校注册,学校会派老师定期上门授课,确保每个适龄特殊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6.支持学校特色发展。上林初中教育集团和尼龙初中可继续分别招收计算机编程生和体育生。招生人数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文件精神控制。学校必须严格设置条件,制定招聘办法,报市教育局批准后实施。
四、招生要求
1.全面实施“阳光招生”,加强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治理义务教育择校收费的通知》(浙教监[2011]196号)文件精神,各地要成立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制定招生政策,监督招生行为,维护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坚持公开、便民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信息公告制度。各地教育办要切实组织、统筹、协调所辖学校招生工作,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提供便利。招生前,各学校要通过在学校网站、校门口张贴招生简章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公告内容包括: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方式及需带材料。
2.制定科学的招生计划,合理控制班级人数。各地教育办要在对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科学确定各学校(学区)招生范围和农民工子女教学点,确保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相对就近入学。各教育办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重点统筹中心小学招生,合理确定中心小学班级规模。要努力创造条件,适当扩大实施小班化教育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各学校新年级的班级规模不得超过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各教育办要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实施细则,做好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市区义务段公办学校招生实施细则由市教育局会同虎山、白沙路、古塘等街道办事处制定,* * *做好市区义务段公办学校招生工作。
各教育办可根据辖区内小学招生生源分布情况,按照相对就近、合理、公平的原则统筹规划。当附近两所小学招生生源参差不齐,班级规模差异过大时(或其中一所学校的班级规模超过规定的班级规模),它可以从实际出发,在教学区内两校之间设立缓冲区,在规定的班级规模内,根据家长的意愿,适当调整该区域的学生。如果报名人数过多,可以按照户籍时间顺序进行调整。
3.积极稳妥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农民工子女入学政策。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各教育办要深入开展调查测算研究,在动态测算入学人数和教育承载能力的基础上,按照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有合法稳定工作、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满一年及以上等条件,严格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农民工子女入学政策。
4.加强招生管理。严格按照浙江省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系统管理要求,规范义务段新生学籍管理,确保注册学校与学生就读学校一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及时建立了电子学籍,学籍编号全国唯一,终身不变。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学籍管理以“与他人的隶属关系”为基础(随班就读的学生除外)。承诺送老师上门的学校要建立学生身份。对于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私自接收无学籍学生的学校,根据《浙江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将直接追究校长责任。
学籍在我校的学生未按时注册的,学校应主动联系学生家长了解情况,并根据相关情况妥善处理。各地要主动做好符合相关条件的小学毕业生回户籍所在地教学区初中就读和电子学籍的迁移工作。小学毕业生选择民办初中并符合教育局相关规定的,原公办初中应当给予支持,并按规定办理学籍转移。自愿放弃教学区内学校入学资格,在慈溪以外的民办学校和学校就读并想转回教学区内学校的,不再视为教学区学生,由教育局统一安排。民办学校接受学生后,不得找借口中途劝阻学生。
5.严格执行均衡类。严格按照《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减负”意见,规范办学行为,坚持均衡编班,禁止举办各类快慢班、尖子班、实验班等特色班。
6.规范民办学校招生。民办学校应首先满足规定教学区域内学生的入学要求。民办学校应当规范招生程序和方式,不得在招生时进行各种形式的笔试和面试。
7.规范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收费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学杂费、借读费、课本费、作业费等任何行政性费用。,且不得收取(接受)任何与入学挂钩的捐赠和设施设备捐赠。按照浙教监[2011]196号要求,建立捐赠资金审核签证制度,规范捐赠资金使用,完善教育基金会章程。民办中小学要严格按照《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慈45号[2014])规定的标准收费,并报物价部门备案。
8.严格查处违规招生行为。市教育局将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行为,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严格执行上级部门对招生工作的纪律要求,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坚决纠正招生中的不正之风和违规行为。对擅自突破招生计划、违规招生、违反教育收费有关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校长和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