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饭桌的卫生管理!急用!!!!
小餐桌卫生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小饭桌”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保障就餐学生的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小饭桌,是指为20人以下学生提供餐饮服务和临时休息的校外场所。20人以上按餐饮单位管理。
第三条“小饭桌”的加工经营面积应与就餐的学生人数相适应,应有独立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和就餐休息场所。操作室面积不小于8m2;就餐和休息场所每名学生最小面积应为3m2,并配备通风、洗涤、卫生便盆(用具)等设施;学生寄宿场所不得使用明火取暖。
第四条手术室墙面应采用1.5m的光滑、不吸水的浅色瓷砖墙裙;顶部用浅色、无毒、不吸水、防水、防霉的材料装饰;地面应防水、防滑、易清洗,操作室内应有通畅的排水设施。
第五条手术室应配备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设施,废弃物应存放在带盖的密闭容器内。
第六条配备冷藏设施,并保证生熟食品分开存放;用于加工生、熟食品的工具和容器要有明显标志,分开使用,存放在固定地点,用后清洗,保持清洁。
第七条就餐学生应当实行单独就餐制度。餐具使用前应清洗消毒,消毒后的餐具应存放在专用的清洗柜内,清洗柜应满足单独存放的需要。不得使用消毒过的餐具。
第八条采购食品时,必须取得合格证明,并认真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感官性状。不得采购《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九条食品储存应当符合食品保存条件,不得就地储存,食品加工间不得储存有毒有害物质。
第十条加工食品应当彻底煮熟。加工熟制品应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不洁物质,不得加工或者使用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和食品原料。
第十一条食物煮熟后不宜超过2小时食用。如果超过2小时,应存放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温度下。不得再给学生提供多余的食物,不得给学生提供凉菜、冷荤食物。
第十二条“小饭桌”经营者必须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和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上岗时穿着整洁的工作服。
第十三条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以及学生发现传染病时,经营者应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如实提供就餐食谱、学生健康状况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小饭桌”食品卫生进行监督,查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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