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试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第三条素质教育是提高国民素质的教育。

素质教育要让学生学会做人,学会知识,学会劳动,学会生活,学会健身,学会审美,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打下基础。

实施素质教育应当以国家教育方针为依据,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思想品德、科学文化、身体心理、劳动技能、审美等基本素质,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生动活泼地发展。第四条实施素质教育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市、县(市、区)、乡(镇)分级管理。

各级教育部门负责素质教育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中小学具体落实素质教育的目标和任务。第二章教育教学第五条中小学校必须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组织教育教学,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第六条中小学使用的教科书由国家或者国家授权的省级教科书审定部门审定。实验教材和地方教材必须经市教育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任何单位、学校和个人不得组织学生购买未经批准的教学用书、学习资料和各种学习工具。严禁各类违反规定的复习资料进入学校。第七条中小学校必须合理安排作息时间,严格控制学生在校活动总量。学生每天在学校进行教育和教学活动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安排:

(一)小学五、六年级不超过6学时,其他年级适当减少;

(二)初中一般不超过7学时;

中小学校和教师不得占用课余时间、节假日和节假日给学生上课。第八条中小学校应当改进和加强德育工作,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基本观点教育学生,用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学生,用不规范的日常行为教育学生,用革命传统、法制和社会公德教育学生。第九条中小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各学科教学的德育功能,突出思想品德课和政治课的主阵地,有计划、分层次地开展各种德育活动,拓宽德育途径,提高德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第十条中小学校应当重视班队工作,实行班队干部轮换制度。第十一条中小学校应当注重课堂教学、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的有机结合,巩固和完善社会实践基地,发挥社会教育场所和设施的育人作用。第十二条各科教学应当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要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实验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学习习惯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第十三条各科教学应当落实教学常规,优化教学过程,改进课堂教学方法,积极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和质量,确保达到教学大纲规定的基本要求。第十四条中小学应当重视活动课程,做到有教师、有设施、有内容、有评价,使学生充分发挥独立性和自主性,促进其个性和特长健康活泼地发展。

中小学应积极创造条件普及计算机教育。第十五条中小学校和教师必须根据教学要求和学生实际情况选择和布置作业,并按下列规定安排谭以外的日常作业总量:

(一)小学一年级无书面作业;

(二)小学二、三年级不得超过30分钟;

(三)小学四年级不超过45分钟;

(四)小学五、六年级不超过1学时;

(五)初中成绩不超过1.5小时;

严禁用作业作为惩罚学生的手段。第十六条中小学校应不断改革考试方法,采取多种形式评价教学质量。小学毕业考试,城市地区由学校提出,农村地区由乡镇中心小学在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提出。

小学实行学业成绩分级制;中学进行学分制实验。

取消义务教育阶段各种形式的统一考试和培训。第十七条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规定,通过体育课、广播体操、眼保健操等形式的体育活动增强学生体质。中小学校要保证学生每天有1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康档案和学生健康卡,定期组织学生体检,预防常见病和传染病;应在学生中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