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塾天天出去补课,学校也不留。有没有违反什么法律法规?

案件提交法院后,一审法院很快作出了初步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小文从4月8日起旷课一个多月,直至学校给予处分。他不愿意回学校,也没有履行相关请假手续。所以他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明显有一定的过错。参照《广东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费一般不予退还。.....(2)学生私自离校一个月及以上。“一审法院认为,理想学校可以不向小文退还学费,即教育费用3400元。同时,根据该规定第七条,自小温就读理想学校并受到处分后,已超过1/2小时,学校可以不退还学费。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小温要求学校双倍返还预付学费不合理。

同时,鉴于小文的旷课行为和其自身的过错,学校不需要支付精神损失费。但学校应返还40元整晚上维护费150元和饮用水费14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