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不道德行为的治理
对中小学教师道德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包括警告记过、降级或撤职、降级或撤职、批评教育。
1,警告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其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决定。民办学校的教师由其所在学校确定,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2、降低职务等级或解聘,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3、解聘、公派教师由学校推荐,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未纳入编制管理的教师,由其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聘用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4、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升、人才计划申报等方面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其他处理。,根据管理权限,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决定。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应受到处理:
1.在教育教学活动等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通过班级、论坛、讲座、信息网络等渠道发布、转发错误观点,或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不良信息。
2、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从事影响教育教学的兼职和有偿行为。歧视、侮辱、虐待和伤害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到紧急情况或险情时,不顾学生安危,擅自离岗,自行逃离。不得与学生发生正当关系,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猥亵或性骚扰。
3、在招生、考试、晋级、保送和绩效考核、岗位招聘、职称评定和聘用、评奖评优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向学生及其家长索取或者收受财物,或者参加由学生及其家长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具、社会保险,或者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