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2年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通知

为落实《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中小学和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通知》(鲁函〔2022〕23号)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市2022年义务教育学校(含完全中学初中和12年义务教育初中)和幼儿园招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加快公共普惠资源供给。各县区要认真落实《中小学和幼儿园布局规划(2019-2030)》,加快在建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建设进度,确保秋季开学前投入使用。新建住宅区配套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应当作为公办。公办义务教育学位不足的县区要科学规划,通过政府购买民办学位的方式大力补充,确保义务教育学位主要由公办学校提供或通过政府购买学位的方式提供。各县区要积极配合公安、卫生等部门,建立常住人口适龄儿童调查制度,准确掌握城乡、分校拟入学(入园)儿童数量,提前调整完善公办学校和普惠性幼儿园布局规划,切实强化学位预警和公共普惠性教育资源长效供给机制。

第二,做好幼儿园招生工作。市级和各县区的各类幼儿园要坚持相对方便、免费入园的原则,积极创造条件接收适龄儿童。有条件的县区将深入探索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招生办法,探索规律,积累经验。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等举办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职工子女外,有条件时应向社会公开招收,并优先招收附近居民的适龄子女。民办幼儿园应当在所在县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指导下实施自主招生。热门招生地区、热门幼儿园可以探索电脑派位、随机入学等方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有条件的县区要积极运用大数据手段,探索幼儿园招生“零跑腿”“零证明”服务。

第三,科学制定义务教育招生工作计划。2022年,我市将继续按照“以县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招生。各县区将根据生源、教育资源分布情况,科学合理制定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方案,确保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市第一实验小学和市第二实验小学的招生工作分别纳入市开发区和牡丹区统一管理。7月底前,各县区要通过政府网站、教育部门官方媒体或义务教育招生平台向社会公布各校招生范围、招生规则、招生流程和服务咨询电话,积极开展宣传解读,合理引导家长预期。在确保公平公正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县区可根据学位供给情况,积极探索安排同一家庭子女在同一学校就读,相对就近在不同班级就读。各县区要确保56人及以上大班额问题不反弹。有条件的县和学校可按照小学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的班额加强资源建设,为义务教育均衡高质量发展奠定工作基础。

第四,加强招生政策宣传。各县区要通过公众监督举报渠道、网上宣传解读、幼儿园和小学提前宣传解读等方式,宣传解读当地招生政策。要坚持政策稳定和前期宣传告知相结合,把宣传工作提前到幼儿园中班家长和小学六三年级五年级家长,告知当地招生政策措施,为家长准备子女入学条件预留时间,合理引导家长预期。

五、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零证明”入学。各县区要在巩固义务教育招生“零跑腿”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优化程序,实行“零证明”招生。要积极协调大数据、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税务等部门,做好数据信息采集工作,升级完善现有义务教育招生管理信息平台,今年符合大数据核查条件的招生一律实行“零认证”办理。原则上不再要求家长线下注册,提交纸质证明材料。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不必要的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不是入学的必备条件,可以要求学生在开学后及时提供。招生报名严禁收集学生家长的职位和收入信息。

第六,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监管。继续坚持“公民同迁”的要求。所有民办学校不得跨县区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对于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所有学生均采用计算机随机派位方式入学,家长无需提供其他任何信息。随机派位招生由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不得由学校自行组织。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分配结果即时向社会公开。政府购买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位要科学制定。2022年,已由民办转为公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采取划片就近招生。不符合条件的,可以设定一个过渡期,逐步调整到位。

七、保障所有群体的受教育权。各县区要落实动态监控机制、录取通知书、复学通知书等制度,努力实现辍学适龄儿童由“动态清零”向“正常清零”转变。全面推进残疾儿童在园教育,完善残疾儿童入学机制,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依法享有平等的就近义务教育权利。严格按照教育能力鉴定程序和标准的要求,适合将每一个残疾儿童安置在特殊教育学校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对不具备入学能力的,教育部门应当安排特殊教育学校或者普通学校提供个性化教学服务。深入推进“两为主、两兼顾、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义务教育入学政策。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等优抚对象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由县区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教育保障政策。

八、严肃招生纪律要求。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擅自通过考试、面试、考试或者附加其他条件招生。违反规定的民办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对违反规定的公办学校,按照《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基本规范》予以通报处理,追究责任。对当地学校招生工作监管不力的,要追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