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加强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管理。

青海省强化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管理各市(州)教育局;

2013年底,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建成并与全国学籍管理系统全面对接。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特别是入学、升学、转学实现了电子化操作和管理,为科学化、精准化管理奠定了基础。但不容忽视的是,现行学籍管理系统监测结果反映,部分地区、部分学校学生基本信息录入不全,新生入学、入学及转学、休学、复学等学籍变动不能及时处理,导致全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学生人数与各地上报的教育统计报表不一致。为充分发挥学籍信息在教育治理中的基础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是学校申报,县级核实,市州审批,保证学籍信息准确。

各中小学负责完成开学10天内新生基本信息采集、上报和学籍建立工作。要准确完整录入初一年级新生和留守儿童、流动人口子女、就读特殊教育班和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信息(含派教师上门)。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升学、毕业等情况,在学籍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结算。从今年开始,各类学校教育事业统计报表中的学生人数要以学籍管理系统的数据为准,保证数据的一致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学籍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正常化的核查制度,及时审核相关学生信息,防止不在校学生被纳入学籍管理系统。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县级学籍管理系统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批,切实保证学籍管理系统信息与学生实际情况一致。各市(州)教育局要认真安排部署,于2016年9月20日前组织完成本地学籍管理系统的信息填报、核查和审批工作,确保与2016年教育统计报表中的学生人数一致。对未按时入学审批的学校和地区,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二、校长负总责,学校行政人员和班主任负直接责任。

中小学校长对学籍管理负总责,负责本校学籍系统的协调管理,确保学籍系统信息与在校学生实际情况一致。学籍管理员负责学校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的安全运行和业务运行管理,为班主任提供业务运行技术服务,建立学校各年级学生学籍管理档案,及时向校长汇报学校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的情况,确保学校学生人数与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一致。班主任是班级学生学籍信息收集、更新和定期登记的直接负责人。负责学生基本信息的收集、更新、登记和学籍变动的处理,保证班级每个学生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及时向校长汇报班级学生变动情况,向学校学籍管理员提交相关材料。

三、继续实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验证制度。

按照“县级统筹、逐校逐校、个人逐人”的核实原则,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县一至九年级学生跟踪建立县级学生台账,建立详细信息,确保学生人数清楚、去向明确。鼓励各地开发与全国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相衔接的“控辍保学”工作平台,建立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控辍保学”动态监控机制,重点监控农村、边远地区、贫困民族等重点地区,重点监控初中、初中等重点学段,重点监控留守儿童、经济困难儿童、学习困难学生等重点群体。各学校要认真落实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低龄入学”、“留级”、“复读”现象。加强初中入学学生的转移和接收。班主任要准确掌握无故离校学生的情况,及时向校长汇报,采取相应措施。对有辍学倾向的学生,学校要在第一时间会同责任督学和村(居)委会,开展劝返工作。对辍学超过一周的,学校应及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在学生学籍系统和学校“控辍保学”工作台账中标注登记,同时为其保留义务教育期内的学籍。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学期两周内全面梳理学生学籍变动情况,对未按期到校的学生,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控辍保学”工作力度全面提高义务教育普及水平的通知》(青办[2065 438+05]141号)精神,由领导小组“控辍保学”。

四、建立定期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

学籍系统信息管理坚持“谁负责采集、谁负责录入、谁负责审核”的原则,严格控制学籍信息质量。各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审批制度、学籍管理员备案制度、信息保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管理制度,落实责任,确保学生学籍信息准确完整。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学籍管理定期督导和问责机制,逐级核查学籍管理系统中的学生人数。2016年底,省教育厅将组织人员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学籍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在校生人数、教育统计报表中的在校生人数和2016年9月底的实际在校生人数。比如,发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把关不严,在校学生人数与学籍管理系统中的学生人数和教育统计报表中的学生人数不一致,对学生退学甚至作弊的事实不知情的,问责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 根据国家补助资金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部门查处。 教育行政部门向政府报告辍学情况,县级政府未落实法定责任的,将提请市(州)政府对县级政府负责人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