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定标准
法律解析:为充分发挥人才评价的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品德、能力和业绩贡献,使做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和获得感,引导和激励广大中小学教师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以德育人的根本任务, 牢记党和国家的育人使命,在教书育人的岗位上努力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法律依据:甘肃省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标准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品德、能力和业绩贡献,让做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和获得感,引导和激励广大中小学教师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以德育人根本任务, 牢记党和国家的育人使命,在教书育人的岗位上努力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第二条本条件标准主要评价有贡献的人才正常晋升,有突出贡献的人才晋升高中级职称,包括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三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其中高级教师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高级教师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一级教师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评优称号在全省范围内有效。中小学教师系列初级职称(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和高校毕业生定级为正式毕业生,德、能、勤、绩、廉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单位主管部门)综合评定,不再由评委会评审。二级教师对应十一、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三级教师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