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学校的政策
京发[2012]第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厅(局),部属高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0]13号)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充分发挥民间资金在促进教育发展中的作用。
(一)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发展的重要增长点,是推动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要充分发挥民间资金的作用,把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作为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2)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资金的教育投入体系。在加大政府教育投入的同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形成以公办学校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
(三)完善民办教育相关政策和制度,调动全社会参与教育的积极性,进一步激发民办教育体制机制的优势和活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探索完善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体制机制。
二、拓宽民间资金参与教育发展的渠道。
(4)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社会力量以独立组织、合作组织等多种形式举办民办学校(含其他教育机构,下同),拓宽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参与教育改革发展的渠道。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领域。积极支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公众的低收费普惠性幼儿园,引导民办中小学办出特色,鼓励发展民办职业教育,积极支持发展有特色、高水平、高质量的民办高校。
(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参与培训和继续教育。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积极鼓励民间资金参与在职职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转岗培训等各类非学历教育和教育培训,促进终身学习体系和学习型社会建设。完善政府统筹协调和监管机制,培育和规范非学历教育和教育培训发展环境,建立健全培训服务质量保障体系。
(七)允许境内外资金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开展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修订)的规定。允许外资中外合作办学的外方,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参与合作办学。鼓励民间资本在境内合作办学,参与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依法创办高水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境外资金比例不得超过50%。鼓励民间资金与中国境内学校合作到境外办学,提升中国教育的国际竞争力。
第三,制定和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
(八)完善民办学校许可制度。进一步清理教育行政审批事项,改进审批方式,简化审批流程,规范民办学校审批工作。设立民办学校,执行同类型、同水平的公办学校,可适当放宽幼儿园审批条件。申请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的民办高校,按照与公办高校相同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九)清理和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种歧视性政策。清理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利于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规章、政策和做法,落实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平等的法律地位。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积极协调相关部门,重点清理纠正教育、财税、金融、土地、建设、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保护民办学校及其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
(十)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民办学校依法自主制定发展规划,设置内部组织机构,聘用教职工,管理学校资产和财务。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有关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开设课程、选择教材、制定教学计划和人才培养方案。基础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的前提下,可以独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民办学校引进境外课程需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境外教材应依法审批。
(十一)落实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支持民办高校参与高校招生改革试点。进一步扩大民办本科学校招生自主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允许民办本科学校根据生源情况调整招生批次。完善民办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制度。有条件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可允许办学规范、管理严格的学校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招生计划。中级以下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批准的办学规模,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
(十二)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待遇。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进修培训、项目申报、评审、国际交流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在户籍迁移、住房、子女就学等方面与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人才引进政策。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鼓励为教师办理补充保险。支持地方人民政府设立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专项补贴,探索建立民办学校教师年金制度,提高民办学校教师退休待遇。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服务制度,保障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鼓励高校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学校任教。
(十三)保障民办学校学生权益。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的学生平等纳入国家学生资助体系,在政府资助、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的权利。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和公办幼儿园的儿童享受同等资助政策。
(十四)完善民办学校税收政策。私立学校使用的电、水、气和热的价格与公立学校相同。捐款和投资人的民办学校,不要求合理回报,执行和公办学校一样的税收政策。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和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对民办学校、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和开展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学校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收取代理费的各种项目和标准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十五)支持高水平特色民办学校建设。支持和资助民办学校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建立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共享优质教育资源的机制,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促进民办学校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十六)完善民办学校内部治理结构。规范民办学校董事会(理事会)组成,限制学校举办者代表比例,对学校校长和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完善董事会议事规则和操作程序。董事会召开会议讨论学校重大问题时,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请全体董事签字,存档备查。完善校长和领导班子选拔培养机制,实行校长任期制,确保校长和学校管理机构依法行使教育教学权和行政管理权。要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建工作,实现民办高校党组织全覆盖,充分发挥民办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完善民办高校督导专员制度,建立民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民办高校要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辅导员和班主任。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和保卫制度,配备保卫力量,完善治安防控体系,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十七)完善民办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学校法人的财产权利依法落实,在学校存续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法人的财产。民办学校应当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办学积累的资产和政府补助形成的资产进行分类,将学费、政府补助等公用资金存入学校银行专用账户。主管部门要对学校公用经费专用银行账户进行监管,确保办学经费不被挪作他用。完善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和资产监管,实行财务公开。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按照规定出具财务会计报告,依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十八)建立民办学校风险防范机制。各地要加强民办学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办学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制定工作方案。学校主管部门要关注民办学校举办者的经营情况,加强对举办者非法干预学校经营管理、抽逃出资、挪用办学资金等违法行为的监管,对可能影响学校的重大事件及时了解、快速预警,督促学校规避风险、平稳运行。
(十九)建立民办学校退出机制。民办学校终止办学时,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清算和安置方案,确保有序退出,保障师生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社会稳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退出举办、转让举办者权益或者内部治理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事先公告,并在变更后按照规定程序依法报学校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备案。
五、完善民办教育管理和服务体系
(二十)将民办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规划。各地在制定本地教育发展规划、调整学校布局时,要充分考虑民办教育的作用,挖掘民间资金的潜力。新的教育资源应统筹考虑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的发展现实。
(二十一)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开展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并将检查结果作为政府资助和其他支持政策的重要依据,不断完善政府支持政策体系。完善民办学校督导评估制度,强化督导人员责任,发挥中介机构作用,提高民办学校督导评估科学化水平。检查、督导和评估是规范民办教育的重要手段。
(二十二)提高民办教育的管理和服务水平。各地要逐步建立符合社会公众需求、方便学校经营者需求、有利于提高政府管理服务水平的民办教育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推进民办教育信息化建设,加强参与教育和社会培训的民办资金信息统计和发布。引导民办教育中介机构健康发展,加强民办教育研究机构建设。积极宣传民办教育的先进典型、改革成就和发展成就,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营造全社会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2年6月18日,教育部成立民办教育办公室,清理各种歧视性政策。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答记者问。
国务院在人民大会堂就《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实施情况的报告》进行专题询问。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表示,民办教育是我国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以来,各级民办教育发展迅速。到2010年,全国共有民办学校近12万所,占全国学校总数的22%。学生约3400万人,占学生总数的13.1%。其中幼儿园最多,占47%,其次是高等院校,占20.9%,义务教育阶段较少。民办教育为我国教育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主要表现在扩大教育资源、优化教育结构和促进教育改革三个方面。“但是,应该看到,由于民办教育在我国真正恢复和兴起的时间不长,我们对民办教育发展规律和特点的认识还不够深入,有关民办教育的政策法规还不完善,现有的许多法律法规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发展民办教育的思路是,把民办教育作为教育发展的重要增长点,作为推动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把支持民办教育发展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职责。”袁贵仁表示,教育部成立民办教育办公室后,充实了管理服务力量,加强了民办教育的全国调查,梳理了民办教育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因为民办教育的发展涉及到很多部门,我们正在会同很多部门起草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筹备全国民办教育工作会议,对新时期民办教育的发展做出新的部署。
袁贵仁表示,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第一,要平等对待学校。对于学校来说,要保证民办学校在招生、专业设置、学位审批、对外交流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待遇。对于教师,要推动民办学校教师在职称评定、计算年限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待遇。对学生而言,要保证公办学校学生在升学、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生活困难补助、就业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的权利。二是给予大力支持。在政策上,要全面清理一切针对民办学校的歧视性政策,重点解决制约民办学校发展的企业属性、产权归属等问题。在资金方面,在教育规划和教育的重大项目中,要把民办教育纳入视野,纳入其中。政府委托给民办学校的任务要购买,并拨付相应费用。要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奖励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民办学校。第三,规范管理,加强民办学校党建工作,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要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保护民办学校师生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第四,推进改革,民办学校存在很多问题,主要是对学校是否盈利的界定和判断不清。积极推进试点,形成完善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体系和支持政策,促进民办学校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