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上学的问题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教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
第二条义务教育的法定年龄为六周岁,以当年九月一日达到的实际年龄为准。盲、聋、弱智和其他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因休学、休学、退学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延长在校学习年限的,视同义务教育年限。但年满18周岁后,义务教育期限不再延长。
第三条义务教育阶段新生适用就近入学原则。小学新生入学,实行就近划片安排。小学毕业生应安排到相对就近的初中就读,初中的服务范围可根据对口小学或毕业生所在社区(村委会)确定。
第四条区(乡)政府或者政府授权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最迟应当在新学年开始前15日,向其服务范围内应当接受当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发出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应当发给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因旧城改造、拆迁过渡造成人户分离且户籍不在我市或外来务工且持有暂住证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暂住地的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由暂住地的区教育局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其入学。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拒绝其服务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由各区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管理和发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需要区政府盖章才能生效。
第五条新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适龄儿童、少年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按时上学的,可以申请出具休学证明;丧失学习能力的适龄儿童、少年可以申请免试证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义务教育法对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需要延期或者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者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因身体原因申请休学或免试的,应附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疗机构的证明。
学期休学一年。学期期满后仍不能入学的,应重新申请休学。
新学期开始,学生也要按照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因故不能按时到校者,必须向学校请假,否则视为旷课。
第六条区(乡)人民政府应当动员和组织盲、聋、弱智儿童和其他有学习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特殊学校或者普通学校。
第七条新生入学时,学校应审查新生资格,如发现伪造证件,报区教育行政部门查处。新生入学四周内,学校应编制新生名册,建立学籍档案。小学和初中学生按学号管理,学号由市教育局统一编制,学生档案由学校管理。大一新生只有建档后才能获得正式学籍。
初中不能办复读班,不能招收复读生。
第八条新生应当按照小学40人、初中45人的标准班额安排。小学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为宜。
第三章转让和借用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原学校就读有困难的,应当转学。
1.父母工作调动,由相关单位证明;
2.举家迁入的,持有公安部门的户籍证明;
3.军队转业干部子女随迁,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证明;
4.其他有正当理由并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同意的。
第十条学生转学,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接收学校。对于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任何学校不得限制。转让必须严格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转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向转入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教育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同意后安排接收学校;接收学校出具接收证明,区教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
2.凭《接收证明》向转入学校出具转学证明,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办理学生档案转移手续;
3.接收学校凭转学证明、户口本、学生手册、学籍档案材料到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入籍手续;
未经转学学校同意,由转学学校出具转学证明的,由转学学校承担就学责任。
第十一条学生在本辖区内转学的,学校应当定期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告;跨市、区转学的,应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局备案。严格控制学生同城、同乡转校。
第十二条转学理由不充分的,要退回转学学校,不得使学生退学。任何学校不得接受未经正当转学手续的学生的转学申请。凡具有双学籍、无学号、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打印的学生均为无效学生。对学籍无效的学生,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在确保学生不辍学的前提下,查明原因,合理解决。
第十三条转学一般集中在新学期开学前后两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控制中途转学。如果真的需要中途转学者,也要积极办理。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严格控制接受借款学生。如果确实是学生父母双方都在国外工作,在外打工一年以上,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大的工作(包括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户籍所在地就读有困难,需要向亲属所在地或父母临时工作地(暂住地)的学校借读。可以凭父母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下同)的证明和原学校证明,向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借用,按正常转学程序办理借用手续。
第十五条学生凭原学校出具的学年考核结果证明,在相应年级入学。学生离校时,学校会出具借读证明,注明其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和借读年限,交原学校存入学生档案。
第十六条借读生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学校或原学校参加毕业升学考试,由考试学校出具学历证明。在外省市借书的学生(特别是在武汉长期借书并取得武汉市正式学籍的不在武汉市服务范围内的流动人口子女),回原考点确实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在汉借书。
中心城区跨区、跨片、跨系统招生的学生不属于借读生范围。学校不得以借读学生的名义招收未在本校就读的学生。
学生未经转出学校同意转入学校就读的,转入学校就读(试用)或借读,造成学生辍学的,由接收学校承担就读责任。
第十七条跨省、市转学或借用必须经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八条新生在取得正式学籍前,不得转学或借读。任何学校都不能接受非正常转学生或贷款学生上课。
第四章休学和复学
第十九条学生因患重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病假超过三个月的,可以申请休学。
第二十条学生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市级以上医院证明等相关证明。学校审核并出具退学证明,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出具退学证明。休学期限为自批准之日起一学年。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应当重新申请休学,延长休学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两个学年。
第二十一条学生休学期满后可以复学,可以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并报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不得提前复学或随意降级。休学期间病情恢复较快的,经医院证明确认后可提前复学,并可适当提前,但休学期不得少于一学期。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休学期间,坚持自学,已学完应学的全部课程,复学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可以升入高一年级学习;未完成全部应学课程而提前复学的学生,复学时仍按原成绩。
第二十四条学生休学和复学情况应如实记入学生档案,学生的学号不变。
第二十五条留学国外和港澳台的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视为休学。需要提供学习成绩和就读年级证明的,学校应当如实提供。学生可在一年内申请回原校就读,超过一年不回者将被取消学籍。
第五章辍学
第二十六条义务教育阶段,应当严格执行学生在校损失报告制度。学校应随时向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挂失,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和9月底前将挂失情况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辍学学生复学,学校应当接收,并在辍学前的年级内做好安置工作。返校后未跟上原成绩的,经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籍按离退学生学籍管理。
第二十八条未完成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适龄学生不得无故辍学。学校要督促无故退学的学者返校;经督促拒不上学的,报区(乡)人民政府责令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及时将学生送回学校。
第二十九条学生因严重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学习能力(凭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辍学两年以上的;17岁以上者;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准予退学。
第三十条辍学学生,学习满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的,由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学习证明,注明学习年限;学习不满一学年者,发给退学证明。
第六章升级和提前安置
第三十一条学生每学年达到国家规定的总学时,将直接升入高一年级继续学习。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特别优秀。经本人申请,学校考核合格,成绩达到高年级二级水平。经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允许他们跳一级。学生初中毕业时,视为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跳级一般在每学期入学时办理。
第三十三条义务教育阶段,取消学生留级制度。
第七章大学毕业
第三十四条学生完成学业,小学、初中毕业考试成绩达到毕业标准,思想品德考核合格,体育达到合格标准,准予毕业。失败的将被关闭。
第三十五条因各种特殊情况,丧失学习能力,不得不中止中学或小学学业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担任协理员。
第三十六条送工读学校的学生毕业,由保留学籍的原学校根据学生的实际成绩发给毕业证书或者完成义务教育证书。
第三十七条毕业证书、结业证书、义务教育结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制定,由学校颁发,由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编号、盖章。
第三十八条学生遗失毕业证,只发不发,原毕业证不补发(只发一次)。由走失者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毕业学校校长审核后,报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走失证明。
第八章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九条学生模范遵守中小学生行为规范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者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凡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的,记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条小学和初级中学不得开除或劝退学生。学生违反中小学生行为规范、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校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学校应当与其父母或者监护人一起教育、制止;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已经构成《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所列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应当配合学生的父母或者监护人,采取措施严加管教,或者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正教育;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四十一条学生送工读学校,原学校保留其学籍;在工读学校学习一年以上,愿意转学者,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学手续;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前不得撤销;
第四十二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经校务会议讨论决定,向学生及其家长通报,并在校内公布。送工读学校需要报市、区教育局备案。
第四十三条在工读学校接受教育半年以上,思想行为发生重大变化的学生,父母可以申请,经工读学校和原学校同意,并经市、区教育局批准,可以回原学校试读(试读期为半年);试用期内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者,应送回工读学校学习,其学籍立即转入工读学校。对于受到其他处分的学生,如果已经改正,有明显进步的,经校务会议讨论决定,也可以撤销。
凡受到记过以上、撤销处分的学生,均应记入学生档案。
第九章学生档案和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学生死亡后,应及时报告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并取消学籍。
第四十五条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规范的学生档案。小学生档案包括:武汉市小学生登记表、武汉市小学生健康登记表、武汉市小学生体育合格标准成绩登记表、小学毕业生留档表;初中生档案包括:武汉市初中生登记表、武汉市初中生健康登记表、武汉市初中生体育合格标准分登记表、武汉市初中生分配表、初中毕业生留成表、其他学籍变更材料。
学生档案由区(大单位)教育局(教育厅)检查打印,学校管理。
第四十六条普通中小学(义务段)学校代码和学生编号编制办法由市教育局统一规定,由区教育局发布,再由学校统一安排给学生。凡具有双学籍、无统一编号的学籍或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对打印的学籍无效,不发毕业证书,也不能参加毕业入学考试。
第四十七条所有普通中小学生应当建立学生档案,按时填写各种表格并记录签名。学生应提供完整的转学、升学、就业档案,否则,不予办理相应手续。
第四十八条学生档案应指定专人管理。档案应内容真实,按时记录,不得弄虚作假或突击填写。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武汉市教育局。各区(大单位)教育局(教育处)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五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