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拆迁对商户有什么补偿?

在这方面,情况比较复杂。我这里有个案例,你可以参考一下,也可以根据这个案例的经验来做拆迁补偿,做到心中有数。另外底部还有一套《拆迁补偿条例》,可以学习一下。

争议赔偿分配

和常大鹏一样,近百家面临拆迁的商户都不同程度地遭受了损失。

看得见的损失是装修和设备,看不见的损失是停产停业,重新找店面的成本,客户群的长期培养。“从公告到拆除,短时间内我们真的很难找到新店,更不用说积累回头客需要时间。”一位在朝阳路开了10年面馆的老板娘说。

大部分商家试图和房东协商赔偿,却发现这条路不通。“房东告诉我们,我签了协议,把房子卖给国家。现在我和你没有任何关系。如果你有损失,你必须去找政府。”经营消防设备的朱先生说。

根据2001公布的《三间房乡绿化隔离地区集体土地安置办法》,除对产权人房屋进行实物补偿外,21之前签订协议的产权人还可获得2000元/平方米的配套奖励。据此,孙秀科获得约654.38+0.2万元。此外,还有其他一些小的商业补偿。

“越早签房东协议,我们能周转的时间就越短。这种需要牺牲商家利益的合作红利应该给商家吗?更何况是从事商业经营的租房者。为什么商业赔偿给房东?”常大鹏提出了异议。

当被商家问及奖励和补偿时,绝大多数房东回答“一分钱没见过”。多次碰壁后,商户们自发组织起来,找到了乡政府。“但是乡政府说拆迁补偿款和我们无关。如果解决不了,我们可以起诉房东。”常大鹏说。

三间房乡政府从未正式接受记者采访,但工作人员在电话中表示:“根据相关拆迁政策,政府只与产权人签订了协议,与租户无关。现在商家的问题是和房东的合同纠纷,应该由法院解决。”

对此,专门从事征地拆迁的律师贾启华表示,地方立法机关对集体土地征收的管理办法存在空白,90%左右的地方仍在适用《土地管理法》。“北京在这方面的立法一直走在前面,但没有对非业主的租户进行经济补偿的规定。”

“如果是这样的话,至少乡政府可以做一件事,就是在确认租客和房东双方自愿解约后,与房东签订拆迁协议,否则对商户不公平。”朱先生说。

期待解决方案

租赁双方各持己见,但各种小道消息不断流传。据说一家东北菜馆的老板“幸运”获得了房东的6万元赔偿。然而,许多小企业和外国企业正在悄悄地“撤退”,而一些企业则以各种方式表达他们的“抗议”。

朱先生虽然关了店,但还是希望乡政府能出面解决纠纷。"如果要建造新的商业设施,就意味着要吸引投资."朱先生认为,即使没有经济补偿,至少在新建商业街的时候,应该对老经营户有更多的优惠政策。

贾启华认为,政府不应该因为法律空白而机械地套用相关规定。“如果租客确实遭受重大损失,应该按照《物权法》进行赔偿。”

一位浙江商人说,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农村商品经济发达的省市,租房者对拆迁造成的损失分文不付的现象很普遍。

中国城市经济学会副会长刘维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这种现象在一些地区普遍存在,尤其是在城乡结合部。“在坚持654.38+0.8亿亩耕地红线的前提下,部分城镇化快速发展地区应尽快将集体土地收归国有,建立统一市场、统一流转机制。”

“江苏省部分地区有对集体土地承租人给予适当补偿的规定,这是一种有益的尝试。在政策文件不适用的情况下,地方政府要积极想办法突破。”贾启华说。

据三间房乡政府工作人员介绍,由于工程任务重,乡镇领导经常工作到深夜。“和产权人的协议已经基本解决了,对租客的一些解释也在做。”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或者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需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

市征地拆迁机构负责全市征地拆迁管理、协调、监督和指导的具体工作。

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依法设立的征地拆迁机构和有关部门实施征地拆迁的具体工作。

市规划、建设、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依法做好征地拆迁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市集体土地按地理位置,以行政村为单位划分为四个区:

(1)第一区包括行政村和新兴村,吉村、北湖村、西津村、大塘村、联畴村、永宁村、皂角村、苏炉村、屯里村、屯炉村、罗赖村、合德村、新围村、明希村、明华村、振兴村、四联村等。

(二)二区为本市高速公路环线范围内的行政村和合村、龙岗村、良村、拱草村、永乐村、红星社区、南苑社区、新兴社区、鱼洞村、新村(良庆区)、西施村、兴贤村、老口村、中良村、尚领村、夏玲村、永安村。

(3)第三区为那九社区、五合社区、德福社区、磨村社区、莫荣社区、金湖社区、唐三村、那光村、平东村、平旦村、丁宁村、潭白村、新桥村、贝娜村、纳德村、光明村、永红村、康宁村等在这个城市的高速公路环线以外。

(四)第四区是指第一区、第二区、第三区以外的区域。

第五条市区和开发区征地拆迁机构应当在征地完成后,及时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在册农业人口和现有耕地数量,经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审核确认后,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剩余的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家所有,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补偿和安置。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土地补偿费的收取、支出和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章征地程序和一般规定

第八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以及城乡规划,拟定征地范围,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征地预公告。

征地预公告的内容包括征地位置、范围、面积、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

征地预公告有效期为两年。

预公告期间,暂停办理征地范围内的户口、户籍等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其他设施或者改变土地用途;严禁抢种、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实施征地时,对抢种、抢建、抢建的不予补偿。

第九条征地预公告发布后,相关城区和开发区征地拆迁机构应当对征地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权属和地类调查、丈量和清查登记,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相关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协商征地补偿安置事宜。调查结果应由权利人确认。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确认的,征地拆迁机构可以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第十条征地依法报批前,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权利人有权就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申请听证。权利人申请听证的,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听证。

第十一条征地方案依法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分别发布征地方案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但在征地方案公布前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征地方案和补偿安置方案可以一并公布。

第十二条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要求听证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符合听证条件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

对补偿安置方案无异议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本办法的规定计算补偿费用,按规定通过市财政支付。

第十三条权利人对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或者不能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委会进行协调。

经协调不能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协调情况、处理意见、权利人提出书面意见或者意见的书面记录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将补偿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补偿安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20日内协商不成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权利人发出通知书,责令其限期交出土地。

第十五条权利人拒绝交出土地或者超过土地交出期限搬迁的,征地拆迁机构应当依法申请交存相关补偿费。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相应措施,或者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征地补偿安置

第十六条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宗地补偿费按照本办法附件《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表3中的标准执行。

土地安置补助费=征地单价×征地面积-土地补偿费。

征地单价由各区征地综合价格结合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系数确定。

人均农用地系数以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有农用地面积除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册农业人口计算。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主要农产品前三年平均产量和价格为基础,兼顾被征收土地的区位、类别和农产品价格,计算区域征地综合价格。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根据实际情况计算。

征收未利用地和农村建设用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十七条因征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员,必须是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的农业人口。具体安置人数按征地前被征收农用地面积除以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计算中如有小数,应四舍五入。

征地预公告发布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享受工业用地、实物补贴或自谋职业补贴。计算安置人数时,应扣除已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第十八条因征地需要安置的,除依法支付安置补助费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储备工业用地、实物补贴或者自谋职业补贴等方式之一,拓宽安置渠道。在符合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基础上,由征地拆迁机构、用地单位和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具体方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1)储备工业用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册农业人口不超过人均40平方米的标准,预留工业用地,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供地手续后方可交付使用。

(2)实物补贴。在用地单位统一建设或提供的商业工业用房中,安置人口可享受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的商业工业用房或住宅实物补贴。

(3)自谋职业补贴。绝对无条件安排工业预留用地或者进行实物补贴的,采取自谋职业补贴的方式安置。被安置的农业人员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自谋职业安置协议,从征地补偿费中领取安置补助费。收到的安置补助费,按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除以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另一种按照5万元/人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农民的工业用地可以用于发展第二、第三产业,或者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合资经营等形式兴办企业。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前提下。但不得用于商业地产开发,也不得转让。

第四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着物的合法所有人。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成部分。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标准应当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计划。

被拆迁人应按要求向征地拆迁机构提供合法有效的用地、建房批准文件等证明材料,征地拆迁机构应按要求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

第二十一条被拆迁人已取得用地和建房批准文件,但征地预公告发布后,新房尚未竣工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设。具体补偿金额由拆迁当事人根据政策规定协商确定。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

在批准使用期限内拆除临时建筑,补偿金额的计算标准为:补偿金额=房屋重置价格×剩余期限÷批准使用期限。

第二十二条拆迁集体土地上的合法住宅房屋,根据不同情况,实行下列三种方式之一予以补偿安置:

(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实施评估价格补偿安置。评估程序和实施办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被拆迁房屋位于有条件重建安置居住区公寓单元的区域,实行货币补偿和政府指导价安置。被拆迁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购买政府建造的住宅区的公寓单元。

(三)被拆迁房屋位于第三、第四区,不具备建设安置区条件的,实行重置价格补偿安置,并按规定安排建设宅基地。

第二十三条被拆迁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无第二住所,或者虽有多处住所,但承诺在今后征地拆迁中不选择其他补偿安置方式,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采取评估价补偿安置方式:

(一)被拆迁房屋位于本市一区的;

(二)被拆迁房屋位于本市二区,确无条件建设住宅公寓的。

被拆迁房屋按评估价补偿的,其占用的土地(包括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占用的土地)不再另行补偿。

第二十四条实行政府指导价补偿安置的,征地拆迁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附件《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新建建筑、楼层等因素,确定货币补偿金额。

被拆迁家庭每个安置人口可申请购买一套安置小区内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的单位公寓。

安置小区单位户型每平方米价格参照拆迁当年政府公布的被拆迁房屋所在城区保障性住房指导价格制定。

第二十五条被拆迁家庭安置人口房屋拆迁补偿款确实不足以购买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的安置住房的,被拆迁人可以按照拆迁当年政府公布的被拆迁房屋所在城区保障性住房成本价申请购买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的安置住房,但不得申请购买剩余人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的安置公寓。

按照拆迁当年政府公布的被拆迁房屋所在城区保障性住房指导价格,被拆迁人家庭安置人口的房屋拆迁补偿总额仍不足以购买每户60平方米安置房的, 可以按房屋所在市区保障性住房成本价申请购买一套每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安置房,不足资金由用地单位补足,但不得申请其他安置房。

第二十六条住宅公寓由市政府组织单位建设并交付使用。

安置小区建设和安置公寓产权转让参照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执行。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拟选址位置和批准的规划控制技术指标,确定安置小区单元公寓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地规模,并按照农民重建安置用地的有关规定提供用地。

第二十七条用地单位承担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通路、场地平整等费用,由市财政按规定程序支付,纳入项目征地成本核算。

第二十八条实行重置价格补偿安置的,安置人员按人均不超过22平方米的标准安排建设宅基地。

第二十九条拆迁集体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农业生产和养殖用房的配套房屋,按照本办法附件《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置换工业用地的,工业房屋拆迁按重置价格补偿。

第三十条实行货币补偿的评估价格,一次性支付六个月的临时过渡搬迁补助费。

实行政府指导价安置,申请购买安置住宅公寓单元的,在公寓未交付前,因建设需要拆迁农民房屋的,临时过渡补助费的发放从被拆迁房屋腾空交付拆迁的当月起至安置公寓交付后三个月止。拆迁时安置现有房屋的,不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

实行重置价格补偿安置方式的,支付不超过一年的搬迁临时过渡补助费。

第三十一条被拆迁人子女就读小学、初中,因住宅房屋拆迁需要转学的,由征地拆迁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教育部门按照被拆迁人实际住址和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就读。征地拆迁机构应当按规定将实际费用直接支付给接收入学的学校,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学生。

第三十二条用地单位应承担被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和临时过渡补助费;对在规定期限内提前搬迁的,用地单位可给予适当奖励,并按规定通过市财政支付。

第三十三条安置人口根据被拆迁家庭常住户口人数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加安置人口:

(a)已婚,无子女;

(二)已领取独生子女证。

第三十四条被拆迁人的家庭成员虽在本市市区无常住户口,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入安置人口:

(一)结婚三年以上的配偶;

(二)原户籍在拆迁地区,现部队现役军人(已在国外结婚定居的除外);

(三)原户籍在拆迁地区,正在接受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

(四)原户籍在拆迁地区,现正在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五条非农业人员及其家庭成员* * *拥有合法住房产权,属于被拆迁区域常住人口,本人及其现婚配偶从未享受过房改、集资建房或购买保障性住房等具有国家福利性质的住房。经政府组织的调查、公示、确认程序后,可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具体标准,按本办法附件《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执行。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及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拓宽安置渠道所需的费用,由市财政按规定程序支付。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07〕269号)执行。

第三十七条征用集体农、林、牧、渔场等集体土地。,根据被征收土地的调查结果结合被征收土地毗邻行政村的面积确定的被征收地区综合价格。

建设项目依法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为根据被征收(拨)土地调查结果结合被征收土地毗邻行政村面积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70%。

拆迁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