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发生意外谁来承担责任?

小学生在学校发生事故,学校要对符合条件的人承担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为学生提供的学校工具、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或者存在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治安、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但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相关标准和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在可预见的范围内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学校明知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教育教学的疾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6.违反有关规定,学校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适合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或者其他活动的;

7.学生有特殊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些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给予必要的注意;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损伤,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9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由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习、生活期间,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受到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主张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