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三免一扶是什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四十二条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学校建设标准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按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规定发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使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经费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生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四十三条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制定和调整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的基本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在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班)的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高于普通学校。
第四十四条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实施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划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为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单列义务教育经费。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均衡安排除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以外的义务教育经费。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上级人民政府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四十八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
第四十九条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