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义务教育招生系统入口网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2065 438+09]10号)精神,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完善小学招生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加强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免试就近入学原则,面向全体学生办好每一所学校,满足适龄儿童入学需求,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二、工作原理
(一)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十三五”期间区域教育布局调整和常住人口变化情况,按照建立优质均衡发展区的要求,统筹规划本地区教育发展。根据实施意见和本地区常住人口分布情况,按照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招生计划和相关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二)进一步规范小学招生管理,强化服务意识。根据市教委要求,继续应用“上海市义务教育招生系统”(shrxbm.shmec.gov.cn),实施小学招生规范化管理,禁止各小学在招生计划外自主招生,禁止擅自跨区域招生。
(三)学校成立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认真学习相关教育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依法治教的理念,严格遵守招生政策法规,规范办学行为,杜绝招生违规行为。区教育行政部门将加强对学校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黄浦区教育局公告和学校网站、“校园开放日”、在社区张贴《录取通知书》等方式,公布招生政策、适龄儿童入学信息登记时间和地点、入学验证时间和地点,携带审核所需的各类证明,加强与社会的沟通。按时向从幼儿园进入小学的适龄儿童发放入学信息登记表,作为入学证明。
(五)各小学应严格按照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安排适龄儿童入学。在招生过程中,严禁以办出特色为名举办各类重点班、实验班、快慢班、特色班;严禁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化测试选拔,根据测试结果分班;严禁将学生的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试等竞赛获奖证书和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作为招生录取的依据或参考。各小学应安排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随班就读。
(6)根据上海市义务教育招生系统提供的本区适龄儿童数据,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平均班额原则上在35人左右,最大班额原则上不超过40人。
三。工作安排
(1)入学信息登记
1,各小学、幼儿园要根据招生要求,做好相关设施设备和技术支持提供工作,合理安排相应工作人员,确保适龄儿童入学信息顺利登记。
2.小学招生对象为:2003年9月1、201、2065438+8月31出生,且年满6周岁的儿童;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无法进入当年学校的,可以向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延期入学一年。最后一年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未入学者,可向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入学。
3.2月25日前,家长要对幼儿园提供的孩子的姓名、身份证号、户籍、居住地等信息进行比对确认。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到公安部门或者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补办或者更正信息。符合入学条件的非适龄儿童所持居住证上的居住地址应当与其父母所持居住证上的居住地址一致。
4.4月8日至4月23日,在园适龄儿童家长登记子女入学信息,未入园适龄儿童家长到我区指定地点登记子女入学信息,领取入学信息登记表和入学通知书。4月23日是全市小学招生信息登记的截止日期,此后不得更改招生信息。家长在领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后,须在4月23日前按规定样式上传适龄儿童照片,作为公办小学招生、核查或民办小学面试活动(以下简称面试)的重要依据。
(二)公民办小学登记验证
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家长须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注册系统注册,选择“公办小学注册”或“民办小学注册”。其中,公办小学报名时间为4月26日至5月3日,民办小学报名时间为4月26日至4月28日。
1,公办小学招生,对户籍(户主为直系亲属或孩子本人)与其居住地(产权人或承租人为直系亲属或孩子本人)一致的适龄儿童,在报名人数不超过对口学校招生名额时,安排对口招生;报考人数超过对口学校名额时,按户籍长短顺序安排招生,超过名额部分在区域内统筹安排。黄浦区每户只享受五年内同一学校入学机会(二胎或多胞胎除外)。
2、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继续做好适龄儿童在本市的居住登记工作。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在户籍地入学确有困难的,凭街道社区事务接待服务中心出具的居住登记(回执)办理居住登记入学(截止时间为4月23日)。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先安排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再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入学。
具有本市集体户籍的适龄儿童,按照居住地登记办法入学。
3.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务工人员子女在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就读意见的通知》(沪府规[2018]5号),来沪务工人员适龄子女需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子女须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证》,父母一方须在有效期内持有。且一年内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六个月(65438年7月至2018年6月30日,不含补缴)或连续三年在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完成灵活就业登记(首次登记日至6月30日)。
区教育行政部门接收来沪务工人员子女办理入学手续的截止时间为8月10。
4.5月18-5月19是公办小学第一批核查日。各登记核查点对完成公办小学登记的适龄儿童和家长的证件进行现场核查。本市户籍,家长须带领适龄儿童,携带户口簿、《入学信息登记表》和预防接种证;除上述材料外,在居住地登记的学生需携带本市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回执)等相关材料证明。
非本市户籍的,家长须带领适龄儿童凭本人户口簿、入学信息登记表、预防接种证、父母一方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证明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本人合法居留证明。
各街道指定报名点学校要查验就读一年级的随迁子女及其家长的相关证件,并通过居住卡阅读器查验本人及其家长的居住证件及有效期;通过信息系统对来沪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和灵活就业登记证的子女父母信息进行比对。
5.从5月20日起,陆续给核实通过的适龄儿童发放公办小学入学信息。未被民办小学录取的,于6月15日至6月16日在公办小学参加第二批验证。
私立小学入学率
1,公布招生简章。区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核定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并将各民办学校招生计划报市教委备案。相关信息在“上海市义务教育招生系统”和区政府网站教育频道公布。严禁民办学校在计划外招生,严禁擅自以“国际部”、“国际课程”、“海外班”等名义招生。
民办学校应当在批准的招生计划和范围内招生,具备寄宿制条件的民办学校可以跨地区招生。学校依法自主招生的简章和公告于3月12日前向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通过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公开内容应包括办学情况、招生计划、招生程序、面试范围、收费标准、“三承诺”(不提前报名面试、不发放特长生简历和各种获奖证书、招生不与任何社会教育培训机构挂钩)。民办小学不得提前组织幼儿园大班幼儿招生宣讲会或变相选拔学生。
2.实行网上报名。4月26日至4月28日,在民办小学就读的适龄儿童必须在上海市义务教育招生系统填报志愿,每个适龄儿童最多填报2所民办小学。家长须于4月23日前在“上海市义务教育招生系统”上传本人适龄儿童近照,未上传照片的儿童将不能参加民办学校面试。
3.规范面试程序。5月17前,民办学校要将面试方案(包括面试方式、面试题目等)盖章。)并封存,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查。民办学校只组织一轮面试,严禁组织两轮及以上面试。为规范面试程序和方法,面试应结合我校办学理念和特色,从行为习惯、学习习惯、团队合作、实践能力、身心素质、兴趣爱好、家庭教育等方面选拔合格学生。通过活动和采访。民办学校应安排全程面试录音录像,作为履行标准招生的证据。严禁学校利用面试进行任何形式的学科知识考试或测试。严禁对就读民办学校的学生家长组织任何形式的评价、考察等活动。民办学校面试过程向市、区两级教育行政、督导、监察部门和校家委会代表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凭面试通知,学生携带本人户口簿、有效上海市居住证、父母一方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证明、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回执)等证件到民办学校参加面试。民办小学面试时间为5月18-5月19。
4.分批招生。民办学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应当严格按照计划数招生。民办学校根据学生意愿分批招生。5月20日至5月21进行第一次志愿录取,5月23日至5月24日进行第二次志愿录取。学生家长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短信或“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注册系统”完成确认。民办学校招生工作于5月27日完成,学校将招生名单上报区教育行政部门。
未被民办小学录取的适龄儿童,根据第一批核实分配入学的公办小学实际情况,按照本市户籍优先、在同类学校中排名靠后的原则,按照相关学校招生规则安排入学。
(四)将本地户籍中重度智障、听力障碍、视力障碍的适龄儿童纳入“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注册系统”,完成网上信息注册,在区内指定特殊教育学校核实注册,由特殊教育学校办理初测、注册、申报手续,参加全市组织的评估后,安排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5)校园开放日
3月9日至3月31,全区公办小学开展“校园开放日”活动;4月13日至4月21日,区属民办学校可开展“校园开放日”活动,其余时间可不安排面向非本校学生及其家长的校园开放活动。“校园开放日”向社区学生及其家长展示办学理念、课程设置、师资水平、办学特色等。参与学区、组团建设的,应当出示* * *享有* * *的资源,但不得组织学生报名,不得组织任何测试(考核、科目练习)或面试,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各种证书)收集学生简历,不得留下家长联系方式。
“校园开放日”活动一般面向符合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及其家长。公立学校的“校园开放日”是在对口帮扶范围内,面向适龄儿童及其家长;民办学校可面向辖区内符合入学条件(户籍、居住地)的适龄儿童及其家长。各学校要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提前完成“校园开放日”活动计划,通过学校网站、张贴通知等形式告知社会各界和家长,并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民办学校要在“校园开放日”活动的通知和招生简章中,将“三个承诺”放在显著位置,并在“校园开放日”期间将“三个承诺”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每一位参与活动的学生和家长。各校“校园开放日”活动的具体时间安排可以根据参加人员及时安排,防止人员在短时间内过度集中,做好安全预案。
(6)发放录取通知书。完成区域内适龄儿童入学安排和入学工作后,于8月15日前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9月5日前将学生入学信息接入“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四、工作要求
(一)推进注册制。完善小学教育阶段学生学年注册制度,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向学生家长发放学年注册通知书,明确注册要求,核对相关证件。随迁子女及其父母应注意证件的有效期,及时到相关部门换发或补发证件。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暂不办理学籍。学校应该告知家长不能注册的后果。家长必须向学校承诺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证件,保证所持证件的有效性。
(2)加强监督管理。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小学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严格落实市教育行政部门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的要求,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区教育行政部门将会同区有关部门,积极做好辖区内民办学校“校园开放日”活动及采访期间校园周边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校园周边治安、交通环境、文化环境管理,防止在校园内及周边发放社会教育培训广告或其他宣传品。
(三)开展教育督导。各区教育督导部门要充分发挥责任督学对学校定期督导的优势,对教育资源均衡配置、适龄儿童义务教育权益保障、小学招生规范化等情况进行过程监控。区教育行政部门接受市级开展的检查,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指导学校依法履行办学职责,逐步形成小学教育阶段学校就近入学常态化监控机制。
(4)完善监督机制。区教育行政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招生监察机制,监督招生相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落实,依法查处招生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帮助解决招生中的突出问题,确保小学招生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区教育行政部门将制定民办小学招生“三承诺”督导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五)实行问责制。公办小学在招生过程中,举办重点班、实验班、快节奏班、特色班。招生时以学生的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试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和各年级考试合格证书为依据或参考,或者拒绝接收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入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经核实,情况如下。
(六)落实“双减”措施。民办小学在招生过程中不兑现“三个承诺”,或以考试(测试)方式选拔学生,或在招生时以学生奥数成绩、英语之星考试等竞赛获奖证书和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作为依据或参考,或在没有学校教材的情况下招生,或违规收费招生,或组织对被招生学生家长的评价调研活动。或擅自在学校招生计划外招生等违规招生行为,由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责令校长或相关责任人员及时改正,并核减该校三年招生计划数,取消三年政府专项扶持资金。
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