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教育厅基础教育二处高中学籍管理相关规定
省教育厅负责建立本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电子管理系统。
省教育行政部门对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负责建立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电子管理系统。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宏观管理,直接管理市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采集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信息,及时准确地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信息。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义务教育的统一管理,直接管理初中学生,负责发放义务教育证书;建立本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地将本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信息上报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扩展数据:
学籍管理的要求:
1.学生因病需要长期治疗三个月以上,不能坚持学习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凭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特殊情况,向学生出具休学证明。
2.休学期满后想复学的学生,需持休学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帮助县级以上医疗部门出具康复证明或其他证明,经学校同意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返校的同学要跟着下一节课。
3、实行义务教育阶段辍学月报制度,乡(镇)中心学校应将辖区内小学生、初中生辍学情况每月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一次。
百度百科-河南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