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办法
专项监督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二章规划布局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以及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的数量和分布情况,科学确定中小学、幼儿园的布局、办学性质、服务半径、数量和规模。第八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卫生、公安、统计等部门。科学测算本行政区域内每千人口在校生(园)数,作为编制中小学和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依据。第九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
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的人口规模、分布、交通、环境和城市化进程。第十条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时,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专家咨询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合理合法的意见或者建议。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公示专项规划的依据和主要内容,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条县(市、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设区的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二条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布局规划批准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20日内向社会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规划批准文件和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性质、数量、规模、位置等。第十三条中小学、幼儿园专项布局规划的实施实行年度申报制度。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1年底前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中小学、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内容纳入土地空间详细规划,土地空间详细规划应当在土地布局中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土地和空间详细规划涉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书面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专项布局规划。确需改变公众利益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第十六条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规范进行合并和恢复。
因生源减少确需合并中小学、幼儿园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考虑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寄宿生学习生活保障等因素,制定合并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合并方案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专家咨询会、论证会、听证会、公示等方式,征求专家、学生家长、学校师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中小学和幼儿园合并时,应先建后退。合并后,原有的校园建筑将优先考虑当地教育的需要。
确需恢复合并后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或者教学点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规划,按程序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