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2003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水污染,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水务、卫生、建设、城管、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畜牧水产、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滦县、丰润区、开平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土保持和污染防治工作。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水质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质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受到水污染直接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赔偿损失。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情况。第二章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监督和协调各部门对保护区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

(二)开展水源保护科学研究,总结和推广水源保护的先进经验和技术;

(三)合理布局水质监测点,定期监测水质;

(四)提出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立项和选址意见,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污染防治设计文件,参与竣工验收;

(5)处理水污染事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对污染源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南水北调工程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二)参与制定陡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

(三)负责陡河水库库区水利工程的管理;

(四)在保护区开展小流域治理,做好预处理工程,减少水土流失和入库区污染负荷。第八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陡河水库管理机构负责库区污染防治的日常管理工作;陡河水库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质监测工作,并提供水库相关水文资料。第九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饮用水取水点卫生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违禁物品标志;当水质受到污染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供水企业应当向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水质监测数据。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绿化,在保护区推广绿色农业种植技术,科学使用农药和化肥。第三章保护区范围和水质标准第十一条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陡河水库库面和控制流域;引回家乡的河流输水渠道及两岸地区进入陡河水库。

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准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第十二条一级保护区包括库区,其范围和执行的水质标准是:

水域:陡河水库正常蓄水位和引黄入陡河水库输水渠道全线;泉水河蒋嘉莹段石盒子;水库东入口至马湾坨和于家坨大桥;龙湾河、灌河交汇处至京沈南线公路桥段。

土地:水库大坝溢流坝至马湾坨、京沈南线公路桥、新庄子、安家庄、上龙各庄、蒋嘉莹、西湖各庄、石霞、东黄各庄、陡河电厂范围内。

陡河水库高程(大沽)34.3米以下的陆地和水域为库区。

一级保护区内的水应当符合国家现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二类水质标准。第十三条准保护区和执行水质标准的范围为:

水域:泉水河蒋嘉莹至千佛寺段;灌河马湾沱、余家沱大桥、黄家楼段;龙湾河的京沈南线公路桥在后甸子以北一公里处。

陆域:马湾坨至黄家楼、吴家庄、新立庄、巴龙山、焦家庄、水库东北三角山;水库西北的西洋家营,起于沣东公路至中大树,京沈公路银城铺站,双庙东北一公里处。

准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二类水质标准。第十四条二级保护区执行的水质标准是:

水域:千佛寺以上的泉水河部分;黄河黄家楼以上河段;龙湾河后店子北一公里多。

用地:斗路铁路、唐镇公路岔口至巍山、常山、成山,沿斗河流域分水岭至陡坎隧道、沿途渡槽、谷仁庄、夏庄子、丰润区场前路、南王官营。

二级保护区的水体执行国家现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第三类水质标准;

废水排放,执行国家现行的《废水综合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