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和高级职称评定条件
小学和高级职称评定条件如下:
中小学教师职称设置五个等级,从高级职称到职级,依次为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分别对应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职级职称。
1,高级教师:
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一线,对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起到了引导和导向作用,出色完成了班主任和辅导员的任务,教书育人成绩突出;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2.高级教师:
;或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小学、初中教师教学工作5年以上。城镇中小学教师原则上应具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
教育和资格:
一、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在高级教师岗位上从事专业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
二、幼儿园、小学和初中教师,不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10年以上,并获得国家级教育教学奖项或荣誉称号的,可以申报。
申请人(符合免试条件者除外)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五个模块证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免于考试:
(一)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或取得计算机专业(不含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取得程序员以上证书,或者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证书,或者在机房(中心)专职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