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光月是谁?

惠光岳,男,27岁,汉族,师范学校文化,罗平县罗雄镇人,住罗雄镇建国街,现为城乡环编教师。

惠光岳同志以罗平三中原副校长钱在忠缺人——用工作培养人——为由,多次到县、地、省乃至中央上访。教育局已向县、地、相关部门汇报了惠光月的情况。为使各级有关部门能够妥善解决惠光月的信访问题,现将有关情况如实通报如下:

惠光岳同志1982年7月毕业于罗平八班。毕业前,惠参加了一个学期的短期英语培训。毕业后,她被分配到罗平三中任教。第一学年结束时,学校组织初中英语教师(学历不合格者)通过教材教法考试,但考试不及格。1984年3月,学校派惠到曲靖脱产学习英语半年(我说是三个月)。9月份返校,还在读初中英语。不久,惠因病请假,直到8月1987。

1987年8月,我到罗三中要求上课。考虑到慧的身体尚未恢复,难以胜任教学工作。但考虑到辉在英语方面有一技之长,还是安排他上初中英语课。

上课不到一个月,学生反应强烈,要求学校换老师。学校帮助他改进教学方法,多方面做学生工作。如果不行,就和惠交换意见,准备调到体育班。惠马上同意了,说:体育课不能打球。于是学校安排慧去上体育课,但是没多久同学们就有了很大的意见。最后惠去上体育课的时候,只剩下五六个学生了。

考虑到学校的教学工作,还要考虑到老师的威信等诸多问题。1988年8月新学年开学前,学校决定安排慧安到教务处工作,事先征得慧安的同意。8月31日在学校教师大会上宣布教师分工时,惠拒绝到教务处工作。

会后学校领导做工作,9月5日我去教务处上班,但是我带了我的古文和笔记本。教务主任李志坤安排工作,他拒绝了,说:“我去教务处看这本书。”从9月5日到9月22日。书记、校长、老师做了多少工作都无效。9月19日,副县长王同志、教育局副局长到三中了解此事,并对你进行了劝告、教育和批评,但仍无效果。

9月23日,学校领导向板桥党委汇报了这一情况,9月24日,镇党委给出了官方回复:上班不做事,一个月工作超过十五天就扣一个月工资。尽管镇党委批准了,学校还是继续做工作。经镇党委批准,惠于10月15日离校,11月2日返校。罗三忠向教育局反映了这一情况。

惠返校后,11月10日,教务主任李志坤再次找惠要工作,安排惠刻字。惠说他不会刻,李说:“不会刻就帮忙刻。”并说:“分工负责,那个工作失误是你自己的责任。”惠说:“我不做,就没有错误,我不负责。”

11月11日,回来到教育局,局长马同志接见了他。他听了慧的反映后,建议慧把工作和他对工作安排的意见分开。如果他对工作安排有意见,可以反映,但不能因为他有意见就停止工作。这是不对的。11月12日,马同志再次做回的工作,要求他边工作边反映意见,在做好工作的前提下反映他的合理要求。我答应尽快回学校,工作几天。11月24日以后,惠就不在教务处工作了。12月6日晚,罗三中宣布出勤,惠在此期间旷工。之后,惠离开了学校,没有去学校上班。

经过多次工作,惠光月仍然工作不正常。罗三忠根据考核和教育局《职工管理条例》及镇党委的批复,在他没上班的时候,扣发了他的行政奖励和工资。预扣的详细信息如下:

1988年9月至6月,5438+00,每月行政奖20元,扣40元。165438+10月份去教务处上班,6月份的工资和奖金165438+10月份已经足额发放,我已经收到;1988年2月和1989年10月没上班,分别只领了37.25元和37.75元生活费。同时扣除电费19.8元,还收到福利费15.75元和1988年行政节约奖50元,但没有收到。1989年2月,假期视为上班,给了我全部工资和行政奖励(4月补发,2月只发了32.25元),已领取;1989年3月至7月,新学期开学,惠仍没来学校上班,只发了38.65元生活费,4月份32.25元,5、7月份35.45元。上述7个月中,惠* * *未领取生活费、福利费、增收节支奖等费用298.05元。我的工资是1989年8月(节假日)发的,已经收到。

惠光岳同志投诉,罗三中安排他到教务处工作,是因为他用了他的缺点而没有用他的优点,导致他长期不工作。教育局的领导为他做了很多工作。特别是3月6日,惠到学校马校长办公室,邀请罗三中校长钱在忠到教育局交流,惠本人也在场。

当时惠说:“学校利用了我的缺点,所以我不工作。”钱说:“分工是根据我的教学情况,工作表现和学校工作情况。对教师的管理必须按照管理规定,并经镇党委批准。希望惠光月马上返校。”第二天(3月11),回又去了教育局,马同志又给了他一份工作。惠光月说,“这样在一起有钱,我没法工作,需要调走。”

马同志要求写一份调动申请,但许没有写。4月25日,惠到教育局找到马同志,再次口头要求调动工作,并提出了调动工作的三点要求:一、不上小学;第二,不要下乡;第三,求工作。马同志当即回答:“进城是不可能的,只能考虑绕城一圈。”这时候,惠说:“好吧,你考虑一下。”

8月,教育局研究人事调动问题时,把惠调到城乡各地安排工作。转学前,辉的父母于1989年3月23日到教育局找到马,马请他们做辉光跃的工作。他们还提出了动员惠光月工作的问题。马同志说,要做惠的工作,必须先在罗三中工作,到学年结束时再考虑调动工作的问题。同时我们建议他们去三中找钱,忠诚谈判。

惠光月调到城乡周边中心学校后,中心学校安排他在普陀小学任教。惠被分配到普陀小学一年多,早晚跑很久,不管教学生,责任心不强。小学一年级的语文和数学两门课,实行学年统考,平均分10分。

我的理由是:教小学一年级,需要老师说孩子的话,了解孩子的心理。按照我的性格,我自然不会说孩子的话,只能通过看书和纸上谈兵来研究孩子的心理。结果当地干部群众意见很大,要求换老师。

惠光月同志于3月8日给环城中心学校写了一封《建议书》,1991,为的是尽快解决回三中当英语老师的问题,不误导他人。建议书说:“由于马(教育局局长)和王(副县长)做事不从工作出发,只着眼于争权夺利,使罗平县的教育越来越乱,直至自己无法结束。这个情况,我向罗平县有关部门反映了半年,未能解决。现在,我决定放下城乡的工作,请上一级领导解决问题。为了说服大家,我建议从1991年3月开始停发工资。”

1991年6月,惠光岳同志要求城乡周围中心校领导同志安排他的工作。学校领导向环城乡政府汇报情况后,征得乡政府同意,关照把他送到离家近的星多路上班。接到转学通知后,惠于1991年8月29日到学校报到,并于当日回家。至今没有来上课,也没有向小学负责人请假。城市和农村周围的中心学校从9月份开始再次停止发放福利。

以上是惠光岳同志信访的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