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规划建设。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规划管理、建设用地保护和不动产登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工作。第二章规划第五条市、旗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组织编制本辖区内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
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土地和空间总体规划、教育发展规划,统筹考虑城市功能区分布、人口居住状况、适龄人口变化趋势、交通状况、现有教育资源和城市化进程等因素,科学编制。
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通过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有关部门和公众的意见。第六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城市土地和空间详细规划;农村牧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用地规划应当纳入苏木乡镇和村庄规划。第七条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报批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市、旗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部门至少每三年对中小学、幼儿园专项布局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第九条在编制城市用地空间详细规划和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时,应当优先预留充足、适宜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确保人均土地面积指标不低于国家和自治区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标准。中心城区和旗区人民政府的中小学、幼儿园平均用地面积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幼儿园学生人均用地面积不低于35平方米;
(二)小学生人均用地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
(三)初中学生人均用地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
(四)高中学生人均用地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
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办学规模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苏木乡镇和农村牧区可适当调整中小学和幼儿园布局,加大学校服务半径或建设小规模乡村学校和寄宿制学校。第十条旧城改造、新城开发、住宅建设、迁建应当按照标准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第十一条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和办学规模未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标准的,编制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时应当做出相应的改建和扩建规划。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性质和用途。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公共利益等确需调整建设用地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征得教育主管部门同意,置换为不低于原规划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有效面积的土地。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置换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现有公办中小学、幼儿园需要停办、合并、分立或者迁移的,由市、旗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中小学、幼儿园专项布局规划提出调整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四条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当满足学生公共安全、交通安全、交通便利和紧急疏散的需要,合理设置家长接送区和临时停车位。有条件的应规划建设停车场。
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周边的规划建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1000米范围内不得建设殡仪馆、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
(二)周边500米范围内,不得建设看守所、强制戒毒所、监狱等羁押场所;
(三)周边300米范围内,不得修建车站、集贸市场等噪声场所;
(四)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娱乐场所、歌舞娱乐场所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经营场所;
(五)天然气长输管道、输油管道、架空高压输电线路、高压电缆等。不得跨越或穿越中小学校和幼儿园;
(六)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的场所或者设施,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
(七)未经批准,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围墙外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八)不得进行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幼儿园教学秩序和安全的规划建设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