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实施办法细则

根据卫生部、教育部《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我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质量,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组织和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中小学生体检,县(市、区)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确定承担学生体检的医疗机构。各县(市、区)卫生局应严格按照卫生部、教育部《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规定的健康体检机构资质要求确定申请机构,经市卫生局审核后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记录期限为一年。县(市、区)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应每年上半年定期公布认定机构名单。

二是承担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区域性中小学医疗卫生机构和中小学附属高校医疗卫生机构)可申请参加中小学生体检,同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加。

3.承担中小学生体检的单位体检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体检前接受相关专业培训,统一考试标准和方法。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健康检查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体检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岗位证书由省卫生厅统一印制。

承担中小学生体格检查的卫生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卫生部、教育部《中小学生体格检查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协助学校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做好体格检查结果的反馈和统计汇总工作,并分别上报当地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学生健康档案建档率要达到1.000%。各市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应每年以总结报告的形式分别向省教育厅和省卫生厅报告。

健康体检机构在人员、场所、设备等硬件完备的基础上,统一使用学生健康体检管理系统,对个人和群体的体检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出具体检报告,提出健康指导。个人报告单在健康检查后两周内反馈给学生;学校的综合体检报告要在检查后一个月内反馈给学校;各学校综合体检报告应在检查结束后两个月内反馈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各县(市、区)定期向教育、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学生体检结果。

6.在校学生每学期进行两次视力检查,每学年进行一次常规健康检查。

承担中小学生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统一使用山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表(见附件2)。

二、健康检查项目

一个必须检查的项目

1.病史询问

2.内科常规检查:心、肺、肝、脾;

3.眼科检查:视力、沙眼、结膜炎、色觉(中学新生);

4.牙科检查:牙齿和牙周;

5.外科检查:头、颈、胸、脊柱、四肢、皮肤、淋巴结;

6.耳鼻喉科检查:耳、鼻、扁桃体;

7.体检:身高、体重、胸围、肺活量;

8.生理功能指标检查:血压;

9.实验室检查:

结核菌素试验(小学、初中新生必修项目)。

2.必要时检查项目。

1.肝功能:谷丙转氨酶、胆红素(寄宿生);

2.血常规检查:血红蛋白、红细胞、白细胞、血小板计数;

3.血型(小学新生);

4.各市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必要时适当增加或减少检查项目。

第三,质量控制

省卫生厅、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中小学生健康体检质量控制小组(以下简称“质控小组”),负责对全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质量进行监督和指导,定期对各市质控人员进行统一培训。质量控制标准参照《山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质量控制标准》(另行发布)执行。

二是各市也要成立相应的质量控制小组,每年定期对县(市、区)体检质量进行现场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对不合格的体检单位限期整改,直至建议审批机构取消其体检资格。

中小学生健康检查使用的医疗器械必须经具有法定检测资质的机构检测,使用合格的一次性医用耗材。医疗废物应当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规定统一处理。

四。资金来源和收费标准

根据《中小学生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规定,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体检费用列入学校公用经费,不得向学生收取。各级各类学校必须检查的项目,市区小学、初中新生15元/生每年(含结核菌素试验5元),其他年级学生10元/生每年;农村(含县镇)小学和初中新生每年13元(含结核菌素试验5元),其他年级学生每年8元。

寄宿生需要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4元)、胆红素(4元)。

高中生体检可参照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体检项目和标准,体检费在学生学费中列支。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