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细则
1.第一条为规范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保护教师和幼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期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准则》等法律法规。
2.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幼儿园教师包括公办幼儿园教师和民办幼儿园教师。
3.本办法第三条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6个月,记过期12个月,降级或撤职期24个月。是* * *党员,同时给予纪律处分。
4.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招聘、工资晋升、申报人才计划等资格。取消资格的执行期不得少于24个月。
5.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教师,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应作如下处理:
1.在护教活动等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3.通过教育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等渠道发布、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不良信息。
4.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者利用职务之便,未经批准找人顶替。
5.在护教活动中遇到紧急情况和危险,不顾幼儿安危,擅自离开岗位,自行逃离。
6、体罚和变相体罚儿童,歧视、侮辱、调戏、虐待和伤害儿童。
7、利用学校教育提前教授小学内容,组织有碍儿童身心健康的活动。
8、在录取、绩效考核、岗位招聘、职称评定、评奖评优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9.索取或者收受子女父母财物或者参与父母出资的宴请、旅游、娱乐等活动,推销子女书籍、社会保险或者利用父母资源谋取私利。
10,组织孩子参加营利性演出和比赛,或者泄露孩子和家长的信息。
11,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处理幼儿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目的和作用:
1.保护儿童权益:处理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可以确保儿童的权益在教育环境中得到保护。这包括提供一个安全、尊重和有益的学习环境,避免对幼儿造成身体或心理伤害。
2.保持教育质量:处理违规行为有助于保持教育质量。作为职业者,教师应该遵守道德标准和职业规范,通过课堂教学和个人榜样塑造良好的教育价值观。对违反职业道德的老师进行处理,有助于维护教育行业的声誉和公信力。
3.保证教师的职业行为:处理违规行为可以强调教师的职业责任和行为要求。对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进行惩戒,有助于建立积极的职业环境,促使其他教师遵守道德规范,从而提高整个教育行业的规范和专业水平。
4.信任与合作:处理违规行为可以重建受影响方、教师和教育机构之间的信任与合作。透明、公平和及时的处理可以向社区表明对问题的认真态度,并为受害者提供正义感,从而恢复信任并促进积极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