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65438+2008厦门小学入学要求年满6周岁及入学所需材料。
厦门2015秋季小学招生意见
为认真贯彻义务教育法,保障适龄儿童受教育权利,维护教育公平,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范学校招生行为,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大城市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1 [2065438]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工作,
一、招生原则
继续坚持“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原则,组织指定招生区域内的适龄儿童按时入学,免试入学。
二、招生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或暂住本市且符合政策规定且年满6周岁(即2009年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
三、报名时间
本市户籍和符合招生政策规定的港澳台、华侨、外籍人员适龄子女报名时间为8月2日、3日。
符合报名条件的农民工子女报名时间为4月16日至30日。
四、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入学办法
(一)公办小学实行划片招生,优先招收本市适龄儿童入学。小学招生区域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划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各小学应在报名前1周在指定区域张贴招生公告。
(二)分区招生目标的界定
1.区的招生对象必须符合“两个一致”,即适龄儿童与其父母户籍一致,实际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一致(指适龄儿童及其父母在其户籍所在地的招生区的住房为实际居住地)。
2.区内招生对象落户截止时间为2065438+2005年8月3日。逾期取得户口的适龄儿童,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
3.除“两个一致”外,原省级示范小学的招生对象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适龄儿童父母持有该区域住房产权的,适龄儿童及其父母应在该区域实际居住1年以上(8月31日前入住),新建商品房除外。
(2)适龄儿童的父母没有房产,租房居住的,所租房应当是家庭唯一住所。适龄儿童及其父母还应在当地实际居住1年以上,并持有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手续。
(3)适龄儿童父母购买的房产(凭有效购房合同和购房票据)因历史原因无法办理产权,且该区域外无其他产权房屋的,以居住地为唯一居住地,且实际与适龄儿童在该房产居住满1年以上。
(4)适龄儿童的祖父母实际居住并拥有该区域产权六年以上(含六年)。适龄儿童及其父母随祖父母居住且具有同一户籍,且实际居住年限超过1年的,可视为该地区的招生对象。
前面提到的前三种情况,还应符合同一房产内只有1适龄儿童才能在小学一至六年级就读的规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一个以上子女的家庭除外。
(三)小学所在地的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的单位在报名前一周向辖区内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发放《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届时,家长或监护人将带着孩子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到所在区的学校进行报名,经学校核实确认后,办理报名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报到者,应在接到报到通知后3日内向所在区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可适当推迟报到时间。逾期未申请注册的,应向学校或区教育行政部门书面说明理由,经批准后补报。区内学校名额已满的,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未经同意不报名或报名期满仍不报名者,学校应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据《义务教育法》进行处理。
(四)在本区招生时应提供的材料:
1.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通知;
2.户籍证明是指适龄儿童与其父母具有相同户籍的城市的户口簿;
3.住房和生活状况证明;
4.其他证明材料。
属于政策照顾范畴的,还需提供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原件)。
(五)因政府拆迁建设造成户口与居住地分离的招生对象,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统筹安排入学后,可安排在政府户籍所在地学区入学。
五、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办法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厦府[2014]65号)精神,为切实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我市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以下简称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继续实行公办小学一年级积分入学、电脑派位的办法。各区教育局在组织实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工作中,要认真贯彻落实厦教综[2065 438+04]4号文件《关于厦门市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入学办法的指导意见》精神,保持政策的严肃性和连续性。同时,结合当地实际,在确定暂住时间、计算社保缴费年限等方面采取一些灵活的措施。制定流动人口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实施细则,在确保公办小学接收本区招生对象的前提下,核查各校剩余学位,遵循招生计划公开、招生方式公开、招生时间公开、招生结果公开的原则,做好本区小学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组织工作,确保流动人口子女顺利入学。
(一)办理子女入学手续
1.预约挂号。4月16日至4月30日,区教育局开通网上报名系统或指定地点,接受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预约报名。
2.提交审核材料。7月28日前,各区将根据预约报名指定具体时间和地点,接受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家长提交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原籍身份证明、厦门市暂住人口信息查询表、父母在厦门证明、父母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证明、计划生育证明。各区教育局要及时组织对随迁子女家长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计算积分。
3.宣传录取要点。7月28日至7月30日,各区教育局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录取分数线进行公示。
4.宣布学位。8月7日,各区公布符合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小学名单、招生地点、志愿填报地点和入学积分排名。
5.填写作业志愿。8月7日至8日,经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儿童到各区指定的报名点填报志愿作业。
6.入学电脑分配。8月12日前,各区要按照“积分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完成本区小学电脑派位工作,招收随迁子女,并公布电脑派位结果。
7.私立学校空余学位报名时间。8月13日至8月17日,民办学校在完成区教育局招收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招生计划后,如有空余学位,可接受其他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报名,具体收费标准按分级资助标准执行。
不及物动词工作要求
(一)合理划定小学招生区域,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
各区教育局在保持招生政策相对稳定的前提下,根据就近入学原则和本区实际情况,合理划定小学招生区域,确保适龄儿童按时入学。要清查现有公办小学学位,充分挖潜扩能,满足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入学需求,提高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学校比例。
对个别因客观原因或父母工作生活有特殊困难,要求跨区注册的适龄儿童,须由父母填写申请表,经接收学校集体研究审核后,于8月7日前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录取。
适龄儿童报名时提供的材料应真实可靠。如材料不实,一经查实,作如下处理:①凡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均视为非本区招生对象,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相关学校和学生应服从安排和调剂;②农民工子女整体取消进入公办学校就读资格,免除学杂费、课本费、书本费。
(二)加强招生宣传工作,维护正常的招生秩序。
各区教育局要加强招生政策宣传,保障本区适龄儿童合法权益。对于因择校而与家人分离的适龄儿童,区教育局和学校要耐心引导,动员家长将户口迁回实际居住地。对不符合本区招生条件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由居住地所在区教育局在8月7日前统筹安排接收学校,相关学校和学生应当服从安排和调剂。
切实加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的宣传、引导和服务,通过政策解读、信息发布、发放宣传册等方式广泛宣传随迁子女就学服务政策,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做好随迁子女就学咨询和条件确认工作。对不符合积分入学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要及时引导。
(三)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实施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分级管理。
各区教育局根据民办小学分级评估结果,合理核定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要加强对民办小学的统筹管理。对积极招收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的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并按规定免除学生学杂费、课本费、书本费等费用的民办小学,按照评估等级和不同标准给予办学专项资金。对未经批准擅自招生、擅自扩大招生规模、提前收费和乱收费的,予以通报,责令立即整改,并按有关规定降级。
(四)认真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特殊教育推进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2014-2016)(厦府办〔2014〕172号)要求,严格落实《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确保每个人
(五)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政策,做好入学政策照顾工作。重点引进在我市投资、工作或购房的人才子女、境外捐赠人直系亲属和台湾同胞子女享受适龄子女政策照顾,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引导和安排。如果选择的学校过于集中,超过学校预留学位或已满,将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调剂到其他学校。相关学校和学生应服从安排和调整。
(六)增强服务意识,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各区教育局要在招生期间设立专门服务窗口,公布联系电话,统一受理,统筹安排不符合本区招生条件的适龄儿童入学,确保广大适龄儿童按时入学。各区教育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做好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入学所需信息和数据的收集整理工作,为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提供便利。
各区教育局和各小学要强化法律意识、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热情耐心细致地做好家长工作。对符合录取条件的要及时处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要给予明确答复,耐心解释,及时化解招生工作中的矛盾。行政区小学之间的问题,由区教育局决定,不同行政区小学之间的问题,区属小学与直属小学之间的问题,由市教育局协调后决定。严禁推诿扯皮,切实维护招生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今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七)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监督检查,维护教育公平。
各区教育局要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对小学招生工作的领导,加强监督检查。严禁招收未满入学政策年龄的儿童,违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严禁录取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公布的新生,公办和民办小学未经批准不得扩大或缩小招生规模;严禁以各类竞赛、等级考试、获奖证书作为录取依据。公办小学除教育部门和体育部门联合招生的个别体育特长生外,不得以特长生名义招生,不得擅自举办各类特色学校和班级。
各级教育纪检监察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招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管。各区教育局和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严格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管理的通知》(闽教基[2065 438+04]45号)精神,严格执行招生纪律,维护教育公平。对违反招生纪律者,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区教育局根据招生工作意见,从本区教育实际出发,制定具体招生办法,并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