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权

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主要内容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第5条第1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四个方面保护未成年人。

⑴家庭保护

家庭保护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这种保护包括生活上的照顾和思想教育。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父母和监护人提出了限制性要求。有三个主要项目:

1,无虐待、遗弃未成年人行为。

虐待是指用打骂、冻饿、捆绑、限制自由、强迫做重活、有病不治疗等手段迫害他人。有的家长认为孩子是我的,别人想打想骂也管不了。他们遇到一个孩子,就不按自己的意愿去做,或者因为孩子有病傻就虐待孩子,严重摧残孩子的身心。还有一些父母为了自己的幸福,把未成年的孩子丢弃或者赶出家门,强迫孩子在外面流浪,导致孩子受伤甚至死亡。这些都是违反法律的。

2、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和残疾未成年人。

这一规定保护的是特殊的未成年人,也就是说,女孩和男孩是平等的,残疾儿童和健全儿童是平等的,任何人不得歧视他们,更不得侵犯他们的权益。在中国长期的封建社会里,妇女的地位很低,她们的人格得不到尊重。这种重男轻女的思想还存在于一些人的头脑中。特别是在一些偏远山区和农村,女孩在家里受到歧视。有些家长认为,女孩子迟早要结婚,可以做饭,可以生孩子。学不读书无所谓,所以辍学的少年大多是女生。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女童教育,要求各地采取措施,逐步减少和消除女童辍学现象,使女童年辍学率不超过2%。

3、不得强迫未成年人结婚和订婚。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但是,一些地区仍然保留着订“早婚”的习俗。孩子一出生,父母就和他们订婚。孩子长大了,不管喜不喜欢,都要履行婚约。这种陋习给未成年的孩子带来了沉重的心理负担,使他们无法专心读书学习,有的甚至毁了一生。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规定,父母或者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强迫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姻合同。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有利于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

监护和养育——父母的基本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这里所说的监护人,是指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进行监管和保护的人。父母是青春期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如果父母不能履行监护义务,那么监护人就是未成年人赖以生活和照顾的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或其他成年人都可以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监护人的义务有两个,一个是监护,一个是抚养。

监护就是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负责,不让他们的权益受到侵害。二是帮助未成年人管理财产。三是帮助未成年人解决自己解决不了的事情。例如,有一个6岁以下的男孩,他的父母都死于车祸。因为他父母生前参加了人寿保险,一旦发生意外,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一个孩子做不了这么大的事,他的监护人奶奶就帮他找了保险公司。经过协商,孩子得到了应得的赔偿。本案中,孩子的奶奶尽到了监护人的义务。

监护人的另一个义务是支持。未成年人从出生到成年需要吃饭穿衣。需要上学,生病需要去医院...做这些事需要钱。钱该谁出?自然应该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承担。如果父母以各种理由不履行义务,是违反法律的,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付。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法院裁定。

尊重、教育和引导——父母不可忽视的责任

父母在抚养孩子的时候,是不是就让孩子吃吃喝喝,乖乖的?不会吧。保证温饱是最基本的要求。父母最重要的责任是教育和引导他们的孩子,培养他们良好健康的品行,成为对国家和社会有用的人。

接受学校教育是未成年人的权利,这是宪法和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的。家长不能以任何理由不让孩子上学,否则就是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农村或城乡个体户中,未成年人辍学现象较为严重。有些父母目光短浅,只关心赚钱,不考虑孩子的未来。他们不让孩子上学,或者让孩子辍学回家种地或者做生意。有些家长对不想上学的孩子过于迁就,让他们在社会上游荡。这些做法是家长的失职,实际上对孩子是有害的,是法律不允许的。

家长也要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包括个人隐私。有的父母不和孩子商量,偷看孩子的日记,有的私自拆孩子的信,造成父母和孩子感情上的隔阂。孩子觉得自己“长大了”,喜欢自己做决定,而父母觉得孩子还小,处处跟他们在一起不放心。应该说父母用心良苦。解决这个矛盾其实很简单。家长和孩子只是需要多交流一下自己的想法。

(B)学校保护

学校保护是指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1.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包括未成年公民在内的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学校作为实施教育的专门机构,更有义务保证未成年人接受教育。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换句话说,当学生犯错时,学校老师应该先教育他们,不能就这样把学生踢出学校。随意开除学生是对学生和国家的不负责任,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2.确保人身安全和健康。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有责任让学生接受良好的教育,也有责任在学校活动中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学校必须时刻注意安全工作。

首先,学校的教室和各种教学设施必须经常检查。如发现危险,应立即修复,消除隐患。其次,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春游、看电影、参加聚会、开展社会实践等活动时,一定要做好组织工作。此外,学校应确保教室和各种教学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3.保证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

中国的教育方针是:“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同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让未成年人德、智、体全面发展,这是各类学校努力的方向,也是每一个受教育者努力的目标。

4.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要耐心教育和帮助,不得歧视。”

个人安全和健康案例

一些关于未成年人的恶性事件给人们带来了血的教训:

1994 12.8,新疆克拉玛依7所中学、8所小学近500名师生在市友谊会堂参加演出活动,不幸发生大火。当时友谊亭只开了一扇门,其他的门都是锁着的。活动组织者未能有效指挥和组织疏散。造成300多名师生死亡,130多人重伤。

1995,65438+10月,14日上午,哈尔滨电碳厂子弟小学组织学生在松花江上的冰雪游乐中心玩耍。路过河边时,他们没有走专门的通道,而是抄近路穿过冰面。不料冰面突然崩塌,20多名师生掉入3米多深的河中,学生5人,老师1人。

㈢社会保护

社会保护是指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1,保护未成年人安全健康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这篇文章主要是针对一些工厂、商店和公共场所的。此外,为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未成年人保护法》还规定:“任何人不得在未成年人集中的教室、宿舍、活动室等室内区域吸烟。”这一规定可以使未成年人避免被动吸烟,确保其健康不受侵害。

2.保护未成年人的荣誉权。

未成年人的荣誉权是其在学习或社会生活中取得突出成绩后获得精神奖励的权利。比如入选“十佳少先队员”、“优秀团员”、“做个好青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剥夺未成年人的这些荣誉称号。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权和荣誉权,可以激发他们蓬勃向上的进取精神,促使他们从小树立远大的理想和抱负,将来为国家做出更大的贡献。

3.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权。

智力成果权,又称知识产权。人们通过创造性劳动获得成果后,可以享有独占权。未成年人可以享有知识产权吗?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民无论年龄大小,只要创作了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或者摄影作品等作品,做出了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创造,并履行了法定程序,就自动享有著作权。经国家专利部门审查授权后,即可获得专利权。

4.保护有特殊才能和突出成绩的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既充分保护了大多数未成年人的权利,又兼顾了未成年人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特殊需要。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有特殊才能或者突出成绩的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应当为其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特殊天赋是指人与生俱来的天赋,是普通人所不具备的。这样的人很少见。因此,要采取特殊的教育和训练方法,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早日成才。

5、公共* * *场所开放。

除了家庭和学校活动,未成年人还花大量时间参加社会活动,如去看电影、参观博物馆和参加科技馆的活动。在这些公共场所的活动可以让他们的生活丰富多彩,充满乐趣,还可以开阔视野,增长见识。因此,国家特别重视这些文化设施的建设,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提供服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先开放。”在平时,未成年人进入这些场所的票价一般低于成年人。在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各地举办各种丰富多彩的活动和比赛,吸引青少年参与,培养他们广泛的兴趣爱好。

那么,公共场所都是对未成年人开放的吗?不会。有些地方不仅不能打折,还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比如,国家要求商业歌舞厅在这些商业场所要有明显的标志,上面写着“未成年人禁止入内”的字样,销售人员不得向青少年售票。对于违反规定的经营者,有关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将受到法律制裁。

(4)司法保护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等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机构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1,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用系统

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都已经对社会和他人造成了危害,都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比如拘留、审判和劳动教养。但考虑到未成年人在生理和心理上都不同于成年人,再加上他们年纪小,以后的人生路还很长,应该给他们悔过自新的机会。因此,对未成年人案件的教育、感化和挽救非常重要。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和其他法律的具体规定,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设立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

(2)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一般不公开。

(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决前,不得进行新闻报道。

(4)未成年罪犯与成年人分开关押和监管。

2、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改造。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司法机关教育改造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即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教育就是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组织政治学习、文化知识学习和劳动技能学习,使他们提高觉悟,改正恶习,成为合格公民。缓刑就是要求从事劳动改造、劳动教养和未成年人犯罪的人,用情感和道德的力量去触动违法犯罪未成年人麻木的心。挽救,就是要求司法人员,以及从事劳改、劳教、少年犯工作的人员,运用各种方法,启发犯罪的未成年人深刻认识自己的错误和危害,树立改邪归正的决心。

3.关于未成年人继承和监护的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对保护未成年人的民事权利作出了规定,特别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审理离婚案件时,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纠纷,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应当根据保护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章也规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害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有权诉诸法律,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和行政责任。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的主要法律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五条第四款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生命权和健康权。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健康权。

2.人身自由权。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不可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剥夺或者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非法搜查人身。

3.命名权。未成年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干涉、滥用和假冒。

4.右侧肖像。未成年人享有肖像权,未经其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5.名誉权。未成年人享有名誉权,其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未成年人的名誉。

6.荣誉权。未成年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其荣誉称号。

7.财产所有权。国家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卜、扣押、冻结、没收。

8.财产继承权。未成年人有继承合法财产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9.版权。未成年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享有署名、发表、出版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10,专利权。未成年人对其批准的专利享有专利权,依法受到保护。

11,批评、建议、申诉、控告、举报的权利。未成年人有对一切国家工作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12,国家赔偿权。未成年人有依法获得国内赔偿的权利。

13,宗教信仰自由。未成年人有宗教信仰自由。

14,民族风俗自由权。未成年人的民族风俗习惯依法受到保护。

15,通信自由与通信隐私权。因追查犯罪需要,致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公安、检察机关依法检查,或者致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10周岁以下)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拆。未经未成年人本人同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包括父母、教师)不得私自开启、截留、隐匿或者销毁。

16.受教育权。未成年人有受教育的权利。

第三,协调学校对未成年人的教育

学校是培养未成年人的专门机构,在影响未成年人成长的各种因素中处于领先地位,肩负着将未成年人培养成社会所期望的公民的重任。然而,仅仅依靠学校教育是很难实现这一教育目标或任务的。学校还必须借助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协调社会上的各种教育因素,使社会上的各种教育因素与学校教育相一致。这样才能不断增强教育效果,实现教育目标,完成教育任务。

1,学校与家庭的协调

学校和家庭是未成年人生活的两个不同环境,都是未成年人生活时间最长、受影响最大的地方。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各有特殊性,但目标是一致的,即使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全面健康发展。目标的一致性使得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协调一致。

一、学校与家庭的协调需要学校的老师对每个学生的家庭情况有一个透彻的了解。

第二,学校老师应该进行必要的家访。

第三,学校要适时召开家长会。

第四,学校还可以通过黑板报等方式,及时向家长通报未成年人的成长、变化、发展情况,让家长和学校的合作更加及时和有针对性。

2.学校与周围社会环境的协调

目前,许多研究和报告表明,学校的周围环境会对未成年人产生很大的影响。环境的好坏会对未成年人产生不同的正面和负面影响。但学校与周边环境的协调有赖于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和支持,严重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场所应坚决取缔。政府部门、各类社会组织和成年公民应积极配合学校,营造良好的周边环境。

3.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教育工作者的要求

在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过程中,中小学教育工作者负有重要责任,应当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1)认真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

教育工作者除了要学习和掌握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外,还要学习和掌握义务教育法、教育法、教师法、小学管理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教育法律法规。以及其他与未成年人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民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等。,还要学习和掌握中国签署的有关国际公约,如《儿童权利公约》(中国签署于19965438)在遵守《宪法》第二十五条关于计划生育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中国将履行公约第六条规定的义务,《世界生存宣言》、 《儿童的保护和发展》和《1990年代执行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

(2)自觉保护未成年人在教育教学中的合法权益。

教育工作者应当在教育教学中认真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首先,他们应该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正确认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从小树立法制观念,远离犯罪,做守法的好公民,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充分发挥保护未成年人的特殊作用。

教育工作者的社会地位及其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教育工作者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教育工作者要在自觉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教育工作者应当坚决制止学校工作或者与教育教学有关的活动中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教育者应该批评和抵制社会上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教育工作者发现引诱未成年人犯罪的人或事,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