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用地的性质是什么?
法律分析:学校的土地属于“国家划拨的教育用地”;如果学校在农村,土地属于村集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归农民集体所有。
第四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征收:
军事和外交需要;
(二)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事业、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的土地;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开发建设用地的;
(六)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也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开发地块,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通过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支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