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如何面对校园伤害事故?
一、学校责任事故
学校责任事故是指学校因其过错未尽到对在校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学校应当承担事故赔偿责任。教师和学校工作人员在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的过程中,采取其他不当方式对学生造成人身伤害的情况较为普遍,既可以表现为学校物体造成的人身伤害,也可以表现为学校未尽到法定的教育、管理和义务。学校事故根据学校的过错可分为故意事故和过失事故。
(一)学校存在故意校园伤害事故
1.学校直接故意造成的校园伤害事故。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希望该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这些事故大多是由学校人员造成的人身伤害(如伤害学生身心健康的体罚)造成的。1999 165438+10月10,吉林省吉林市某小学二年级6班学生胡某在课堂上与女同学倪某发生争执。胡某用打碎的汽水瓶威胁倪某,班主任苗某某在处理此事时多次打胡某的脸。苗某某打胡最后一巴掌时,胡说听不见。经鉴定,胡右耳鼓膜外伤性穿孔为轻伤一级。苗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1年管制。
2.学校间接和故意造成的校园伤害事故。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这些事故大多是由于学校人员对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采取放任态度造成的。1999年4月,湖北宜昌市蔡华乡宋家河中心小学决定修建围墙。由于缺乏资金,校长简在没有向建设部门申请设计图纸的情况下,聘请了村里没有建筑知识的农民陈某组织施工。由于围栏结构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在外部砂石的挤压下,6月3日出现裂缝并向学校方向倾斜。从那以后,简和陈某只是简单地处理了一下,在裂缝处建造水泥柱加固后继续施工。1999 6月14日下午3点,该校学生在尚未交付使用的围墙内侧平整操场时,围墙突然倒塌,当场死亡4人,重伤3人,轻伤16人,轻伤14人。侯健和陈某均因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
(二)学校发生过失校园伤害事故的。
在学校有过错的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的过错多为“过失”,较少为“故意”。对于因学校的过失或过于自信造成的学校事故,学校承担教育、管理、保护的过失责任。
1.校舍或学校附属设施存在安全隐患造成的伤害事故。
据相关报道,我国中小学危房面积13万平方米,已成为重大安全隐患。校舍存在安全隐患,学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疏于管理,学生的人身安全容易受到侵害。
2000年6月5438+10月11日下午,浙江温州乐清后横小学学生郑在学校二楼教室外走廊与同学玩耍时不慎坠楼。父亲郑作为法定代表人将学校告上法庭。乐清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小学教学楼外栏杆高度为92 cm,通道宽度为137 cm,不符合《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存在安全隐患。同时,学校未制止郑等人在频道上玩游戏,管理上存在明显失误,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郑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没有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危险性,也应该承担次要责任。最后判令学校赔偿郑某各项损失7.3万元。
2.教育教学设施安全隐患引发的伤害事故。
学校体育器材、实验设备等教育教学设施因质量不合格或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隐患,也容易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下午放学后,梁潇,一名广州的中学生,在学校踢足球。梁潇在球门下跳了起来,双手吊在球门横梁上踢球。不料,可拆卸的活动球门架突然倒下,挂在架上的梁潇摔倒在地,被球门架击中头部,导致脑部骨折,重度颅脑损伤。
3.学校对楼道、照明、暖气等设施管理疏忽造成的伤害。
2000年6月5438+065438+10月18日,教育部发出紧急通报称,2000年9月中旬至10月中旬165438,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涧头乡中学,河南省徐旭县沈剑乡第一中学,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五台镇中学,陕西省长安县瞿伟镇中学,这充分暴露了一些学校安全工作和学校管理存在的严重问题。
4.教师课堂管理失误导致的伤害事故。
这种事故容易发生在体育、实验、劳动等课堂上,也发生在文化课上。徐和蔡是浙江省温州市小学的同班同学。1998 65438+2月17下午第二节课,徐和蔡互相做着小动作,正在上课的校长潘并没有阻止。坐在第一排的蔡转身将手中的圆珠笔扔向许,击中许的右眼。徐的同桌立即向潘汇报,潘询问情况后只要求双方遵守课堂纪律,对徐的伤情并不了解。下课后,徐的母亲,谁是在学校代课,送徐到医院治疗。经鉴定,徐某右眼穿孔,视力下降至O.3,属10伤残。法院认为,学校在教室管理上存在明显过错,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故判决学校承担30%(即16 930元)的损害赔偿责任。
5.学校对学生课间自由活动疏于管理造成的伤害事故。
1996 5月12日,广东省东莞市某小学,课间休息时,五年级学生廖、张追逐游戏。眼看张某就要追上来,廖跑到阅览室,用力砸阅览室的玻璃门,把门上的玻璃砸碎。廖的左手和手臂被玻璃划伤,左手食指韧带被划破,食指功能丧失。法院认为,学生长时间追逐打闹,学校没有制止,属于教育管理过错。
6.因学校在组织大型活动或户外活动中的管理过失造成的校园伤害事故。
在学校组织的运动会、文艺演出等大型活动中,由于组织管理不当,迎宾气球爆炸、学生踩踏等恶性伤害事故层出不穷;在学校组织的春游、秋游、参观等户外活动中,由于组织管理不当,容易发生翻船、翻船、坠崖等事故,有时甚至出现几十人的严重伤亡。2000年5月28日下午4点,陕北佳县一辆满载中学生的面包车因严重超载掉下悬崖,23人当场死亡。另外两人在抢救过程中死亡,其他大部分学生伤势严重。
7.学校门卫安全、医疗卫生、食堂卫生等管理疏忽造成的伤害事故。
2000年3月14日,重庆市观音桥中学15岁女学生小英因举报一群社会青年欺凌弱小的暴力行为遭到报复,在学校教学楼内被歹徒用西瓜刀在手臂上砍了64刀。
2000年4月27日,四川省射洪县阳西区新溪乡五仙岩村、铜鼓山村、普家壕村小学及部分幼儿园私自组织儿童注射流脑多糖疫苗。此后,数百名儿童出现恶心、呕吐、头晕、乏力、高烧、腹痛等症状,许多儿童已经死亡。
1999 4月15日,浙江建德山村镇初级中学立业分校发生一起严重学生食物中毒事件。初二学生叶某中毒死亡,部分学生无生命危险,但身体、躯体、健康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
需要注意的是,学校有过错的校园伤害事故,很可能在社会上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对于这种事故,学校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行政和民事法律责任。学校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行政、民事法律责任也比较容易确定。当然这种事故在实践中是完全可以预防和避免的。因此,应深入研究学校有过错的学校事故,加强预防,努力营造安全、有序、健康、和谐的教育教学环境。
第二,学生及其监护人对事故负有责任
学生及其监护人的责任事故是指校园伤害事故,不是学校的过错,而是学生自身的过失或过错,或者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而造成的伤害,应当由自己承担。根据学生自身情况,这类事故大概有以下几种原因:打架斗殴,如学生之间打架斗殴,造成一方伤亡;自尊心强,心理承受能力差,比如被老师批评后认为自己没脸见人而服毒的学生;学生有特殊体质或疾病,如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突发急症,抢夺生命的意外;安全意识不强,防范能力差,如学生违反学校法律法规,从事危险行为或游戏引发的校园伤害事故等。此类事故的发生,大多源于受害人缺乏对自己行为的识别和控制能力,道德素质和心理素质存在缺陷,安全防范意识薄弱。这种事故发生后,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往往受到更大程度的冲击。如果事故责任不清,遇难者亲属很难接受事实。通过加强教育改革、思想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学生安全教育,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预防此类事故的发生。
三、第三方责任事故
第三方责任事故是指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既不是学校的过错造成的,也不是受伤害学生自身的错误行为造成的,应当由第三方承担责任。其特点是行为人是校外第三人。这个第三人可以是校内其他未成年学生和老师,也可以是校外的其他人。在当前的校园伤害案件中,这类案件最为常见。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与第一种混淆。就是学校的老师因为教育、管理、保护,没有伤害学生的情况。如北京某中学学生李在课间休息时被老师踢伤,从而起诉学校要求人身损害赔偿。根据民法上的法人理论,教师在课间踢球不属于履行职责的行为,不能体现法人的意志。所以老师在踢球的过程中踢了一个学生,只能算是老师的个人行为。学生受到伤害,肇事者应该是踢老师本人,而不是学校。这是学校的教师和工人在履行职责时和不履行职责时的重要区别。这种区分对于法律的适用乃至责任的承担都具有重要意义。肇事者是其他同学,如:某中学学生李放学后和孙在学校玩耍,李不小心打伤了孙的眼睛。例如,2006年5月8日上午9时30分左右,河南省巩义市河洛镇石关村19岁村民白宁阳持两个装满汽油的塑料桶闯入巩义市河洛镇石关村一幼儿园教室。当时教室里有21个孩子。宁阳将教室门反锁后,将汽油泼在几个孩子和教室地板上,然后用打火机将泼出的汽油点燃。突然,整个教室起火,两个孩子当场被烧死,另有14个孩子和1个老师被烧死。
四、受害人、第三人与主播发生* * *责任事故。
由受害人和第三人的同一过错造成的校园伤害事故,在民法上被称为“混合过错”。此类事故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占有很大比例。受害人和第三人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00年3月16日,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一名未满14周岁的初二学生,在课堂上与同学发生争执,并向同学头部投掷锄头,导致颅内血肿,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本案中,被害人因与加害人发生争执存在轻微过错,但加害人是主要过错方,应承担绝对的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