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小学转学
二、县级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统筹当地中小学(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加大教育投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为当地农民工子女接受基础教育创造条件,认真解决实际问题。要充分发挥政府宏观管理职能,明确教育、公安、工商、劳动、物价、金融等部门的职责,形成政府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有效工作机制。
三、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切实做好城市农民工子女接受基础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基础教育范畴,积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做好接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教育和教学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对进城务工人员子女进行登记,并及时提供给教育行政部门。发展计划部门应将农民工子女基础教育纳入城市社会事业发展规划。财政部门要为承担农民工子女基础教育的学校安排必要的保障资金。组织部门应当根据农民工子女入学人数,合理核定承担农民工子女基础教育的教职工编制。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使用童工行为。物价部门要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教育收费的监督检查。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定措施,落实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基础教育。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是承担这项工作的主体。
五、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应当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积极接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所属学区内接受义务教育,不得拒绝接纳居住在学校招生区域内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收确有困难的学校,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妥善协调解决。有条件的区县可以探索建立寄宿制学校,接收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农民工聚居的地区,可以探索建立定点接收学校。公办中小学要充分挖掘潜力,尽可能多地接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
六、各中小学校,特别是农民工子女较多的学校,要加强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全面提高教育质量,让农民工子女接受高质量的基础教育。学校要加强与农民工子女的亲情联系,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帮助他们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生活环境。
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为农民工子女办理入学、转学和借读手续,并建立学籍档案。凡在我市完成义务教育的,由我市有关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发给相应的义务教育证书。同时可以在我市参加中考,录取条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学生同等对待,在奖励、评优、入团、入队、入党、参加校内外活动等方面与本地学生同等对待。
八、通过多种方式筹集资金,确保城市农民工子女接受基础教育。各区县要制定相关政策,给予专项资金支持接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取消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借读费,使所有收费与本地学生一视同仁。区县政府要及时将增加的教育投入拨付给接收农民工子女的学校,确保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要坚决制止中小学校向农民工子女乱收费。对违规收费的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查处、纠正并严肃处理相关单位和责任人。
九、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和本地居民子女享受我市开展的定期助学活动的相关政策。学校可以通过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免费提供教科书等方式,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资捐物,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民工子女就学。
十、严格控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辍学。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或者监护人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外来务工人员或者监护人应当主动依法联系暂住地学校送适龄子女或者监护人入学,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对不按规定送适龄儿童入学的,区县政府社区机构应当对其父母或者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尽快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其他城市农民工居民流出地政府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农民工子女接受基础教育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做好各项服务,禁止向学生收取转学手续费用,建立并妥善管理农民工子女学习档案。在流出人员集中的地区,流出地政府要安排相关人员了解情况,配合当地政府加强管理。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回原籍就读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督促学校及时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禁止收取任何费用。
十一、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当地接受学前教育,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读民办学校的,按照民办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要加强对主要接收农民工子女的社会力量办学的引导和管理,促进其教育水平和质量的提高。同时,要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农民工子女接受基础教育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