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入学原则

法律分析:(1)依法准入原则。(二)免试就近原则。(3)对口录取原则。(4)规范公平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保障的公益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障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

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凡具有中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平等权利和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