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以人为本创新规范行政执法的决定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创新执法理念

(一)树立“以人为本执法”的理念。行政执法必须体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特别注重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注重维护和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

(2)树立“公正执法”的理念。行政执法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不同地区、职业、所有制的当事人一视同仁,不得歧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目的,体现公平正义,不受当事人立场、关系和态度的干扰。通过公正执法,促进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障社会秩序和谐稳定。

(3)树立“科学执法”的理念。行政执法必须落实科学发展观,注重科学性和合理性,发挥执法的导向、规范、协调和保障功能,通过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4)树立“严格执法”的理念。行政执法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既注重实体合法,又注重程序合法;既要注意防止行政乱象,又要特别注意防止行政不作为。

(5)树立“负责任执法”的理念。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行政执法违法或不当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责统一,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必赔、违法必究。二、体现权责统一,改革执法体制

(一)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系,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低效的问题。深入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全面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二)科学配置行政执法职能。依法划分和规范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职权,切实解决职能交叉、权责不清的问题。科学设置行政执法机构,核定行政执法人员编制,实现行政执法机构、职能和人员编制法制化。

(三)充分保障行政执法经费。行政执法所需正常经费由财政系统保障。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收付实现制,实现行政执法权责挂钩和利益脱钩。严禁通过罚款和收费创收。

(四)合理下放行政执法权限。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市场监管、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要授权或委托逐步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区县(自治县、市)行政执法机关;市级行政执法机关主要侧重于政策研究、监督指导、组织协调和重大违法案件查处。

(五)行政执法责任分类。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定本机关各类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并根据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况,确定其法律责任。第三,注重程序规范,完善执法体系

(一)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资格制度。行政执法应当由行政执法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其他组织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

对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听证和行政复议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资格培训和管理;未取得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定期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布各类行政执法机构的资格;定期清理、公布和核实各类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和证件。

(二)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依据公开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定期清理执法活动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向社会公布。

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定期清理,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立即停止执行,并及时公布和废止。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全面清理其制定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每届政府任期内不得少于一次。

(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制约制度。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行政违法案件,要实行立案、调查、审判和执行四个基本环节“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的制度。

(四)建立健全行政违法线索和案件移送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在发现行政违法线索或者立案查处违法案件过程中,应当书面移送无管辖权的案件,立即将线索和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机关。

(五)建立健全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在一年后向本级政府报告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

(六)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本规范体系。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公众利益、当时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当事人的承受能力,制定正确使用和行使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文件,细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按照基本标准行使自由裁量权。

(七)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回避制度。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不主动回避的,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决定回避。

(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在调查取证或者执法检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可以拒绝调查或者检查。

(九)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和执法告知制度。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事实和理由,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行政处罚不能成立。

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通过电话、书面、走访等方式告知当事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和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

(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标准体系。制作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不得以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行政执法文书应当逐步减少填发文书的使用,实行生产型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格式规范、内容严谨、充满理性,并应当在文书中答复和说明当事人提出的主要理由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