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阅《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对违纪行为进行公正的惩罚,可以促使学生改正错误,促进学校文明建设,营造严明的校风。

第一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一般违纪。一经查出,责成班主任根据其违纪情况进行点名批评、书面检查、班会检讨。

1.上课或自习迟到或早退一次者。

2.早操(课间)拖拖拉拉,迟到操场或不规律做操一次。

3、做眼保健操不认真一次。

4.午休、晚休期间违反宿舍相关规定一次者。

5、未经允许,无故不交作业一次或不参加阶段性小测验一次。

6、未经允许,擅自进入员工活动场所一次。

7.那些提前买米或者买米不排队一次的。

第二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或警告。

8、未经许可,住宿生学校。

9.在教学楼里大吵一次。

10.有严重违纪行为或对督学批评态度不诚实一次者。

11,一周内有两次以上一般违纪行为。

12,旷工。

(包括体育课、班会、劳动课、自习课、校会)

13.一周两次无故不参加早操、课间操或眼保健操。

14,违反宿舍关于午休和晚休的规定,一周两次以上。

15,无故损坏公物的,除按规定赔偿外,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严肃查处。

第三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并视其表现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处分,不记入学生档案,否则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16.在学校组织的各种考试中作弊过一次的。

17,违纪学生对检管教育态度生硬。

18.违纪学生在一个学年内被通报批评两次(含两次)的。

19,学生缺课超过6课时(含6课时)。

20、连续迟到、早退,每周三次以上。

21.学校里有抽烟打牌下棋之类的演员。

22、无论何时何地去网吧、电子游艺厅一次。

第四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学校给予留校察看、责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并记入学生档案。

23、学年考试成绩有三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学校判留校察看。

24、一学期旷课、迟到或早退(迟到或早退三次视为旷课)累计50节以上者,以自动退学论。

(取消学籍)

25、乱使用电器,乱拉电线,最低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那些造成事故的人被学校开除了。

26、学生有早恋倾向,不接受学校教育者,勒令退学。

27、盗窃、赌博、酗酒者,视情节轻重,学校将给予拘留或开除处分。

28、打架斗殴,视情节轻重,学校将给予拘留或开除处分。

在学校携带武器打架或引诱社会人员寻衅滋事者,将立即开除学籍,交公安机关处理。

29.触犯法律被公安机关受理的,一律开除学籍。

30.学生对批评教育不满,对老师或学生进行打击报复的,视情节轻重,学校给予拘留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1,对于个别违反纪律的学生,屡教不改的,可以采取连续加重处罚,直至开除学籍。

中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为了建立和维护学校的教学生活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的中学生,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在班会上认真检查,情节严重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1,一周上课迟到两次。

2、无故旷工。

3.避免值班或者对值班不认真。

4.故意破坏环境(乱扔废弃物、在墙上黑板乱涂乱画、撕毁告示、更改告示)。

5、打扰他人学习、工作、休息或扰乱课堂、自习纪律。

6.不得无故参加演习、升旗、* * *或* * *时起哄、吹口哨、制造噪音。

7.课间在走廊打闹,在教学区打球不听劝阻。

8.不接受教师的批评教育或不服从警卫、管理员的指挥管理,欺骗、顶撞、嘘声、侮辱、讽刺在日值勤的教师、管理员或学生干部、学生。

9.宿舍同学在宿舍聊天、唱歌、嚎叫、打架,影响他人休息。

擅自在宿舍容留外人,但初犯无后果;

10、烫发、染发、化妆、戴首饰、穿高跟鞋、露衣露裤等。不符合着装要求。

二、为严肃校纪,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之一:(1)警告;(2)录制记录;(3)留校观察;(4)责令退学;(五)开除学籍;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

11,一学期内10至15无故缺课的学生(迟到早退两次视为旷课,下同);

12,第一次考试作弊的同学(本科目分数为零)。

13,被发现恋爱或男女生交往异常,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

14.参与制造麻烦、策划、打架、参与和作伪证的学生。

(1)肇事者:不服从命令,不听劝阻,用语言和各种手段挑衅他人,但未打人,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2)策划者:策划他人打架而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3)打架者:打了别人而没有伤害到别人的学生;

(4)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无后果的学生;

(5)伪证:证人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的学生。

15,盗窃、勒索、骗取财物,案值在20元以下的学生;

16.故意毁坏公物,价值20元以下的学生(照价赔偿);

17、私自烧电炉、乱接灯座插座,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并处以相应罚款);

18,经常扰乱课堂纪律,屡教不改。

19,与校外人员非正常接触影响学校正常秩序,尚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20.一学期内单科五次或各科10次不交作业且态度恶劣的学生;

21,喝酒抽烟的同学。

22、进入营业性歌舞厅、录像厅、游艺厅、网吧或阅读健康书刊,初犯和认错态度好的学生;

23、携带危险品、易燃易爆品、武器等。走进校园,在校园里放鞭炮的学生。

24.受到两次通报批评处分的,给予警告处分,受到两次警告处分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25.16-30一个学期内无故缺课的学生;

26.考试作弊两次的学生(除了该科目的评分,计为零分);

27、被发现恋爱或男女生交往异常,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并在同学中造成问题的。

好影响学生;

28.参与制造麻烦、策划、打架、参与和作伪证的学生。

(1)肇事者:开始殴打他人的学生,引起斗殴但未伤害他人;

(2)策划人: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后果的学生;

(3)参与人员: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推动事态发展并造成后果的学生;

(4)作伪证:证人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经批评教育仍拒不改正的学生;

(5)提供武器者:提供武器供他人打架但无后果的学生。

29、盗窃、敲诈、诈骗,犯罪价值20元至100元以下的学生(按价赔偿);

30.故意毁坏公物两次以上或价值在20元以内100元的学生(按价赔偿);

31,住校生私自在外过夜,严重违反作息制度;

32、经常出入营业性歌舞厅、录像厅、游艺厅、网吧,参与赌博,浏览、发布不健康信件。

休息,或阅读不健康的书报,经教育仍不改正。

33.冒名顶替或开拆他人信件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4、共两次严重警告,给予记过处分。

累计两次记过的,给予记过处分。

累积两次记大过者将被留校察看。

(三)视情节轻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5.一学期内无故缺课31至50节课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无故缺课51节课以上的,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36.考试作弊三次(除科目零分外)的,给予留校察看,作弊四次及以上的,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37.发现学生谈恋爱,或者男女生交往不正常,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对学生和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38.参与骚乱的肇事者、策划者、战斗人员、参与者和伪证者:

(1)肇事者: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轻伤,留校观察处罚;打人并造成他人重伤的,将受到责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

(2)策划人:策划他打架,后果严重的,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3)参与者:以“劝导”为名,偏袒一方,促进事态发展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

(4)提供武器者:向他人提供武器,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5)打架者:持武器打人,造成后果者,视后果给予留校察看、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6)实施者、策划者、战斗者、参与者和提供武器者受到司法部门的处罚,并被勒令退学。

39.盗窃、订购、骗取财物,犯罪价值超过100元(需照价赔偿)的,视其情节给予拘留或责令退学。

40.故意毁坏公物价值100元以上(需照价赔偿)的,给予留校察看,责令退学。

41.被记过的,留级。

42.住校生多次擅自在校外过夜,深夜才回来,严重违反作息制度。

43、与校外人员接触影响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

44、经常进入营业性歌舞厅、录像厅、游戏室、网吧,参与赌博,浏览发布不健康信息或者阅读不健康书报,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

45.辱骂或者殴打教职员工的。

46、煽动或带头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的。

生活秩序和社会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分别给予处分;

(1)情节严重,经教育不能改正的,给予记过或者留观处分;

(2)情节严重的,责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

47、参与闹事的一般人员,视情节、后果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

(1)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劳动教养的,开除学籍。

(2)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缓刑(过失犯罪)的,给予缓刑或者责令退学。

(三)被判处行政拘留的,给予缓刑或者责令退学。

(4)给予警告或罚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党察看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重一级处罚。

a)违纪后认错态度差者。

b)在我们学校受过处分的。

50.写反动标语、散发反动传单或者参加邪教活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

第三,其他:

51.本条例未列明的违纪行为,但需要给予处分的,参照上述条例中的类似规定进行处分。

52.对借生、复读等违纪者,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开除。

53.被处罚者将被给予以下额外处罚:

(1)处分执行期间,不得授予被处分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各种荣誉称号(学科竞赛除外)。

(2)被处罚人在执行处罚期间不得获得任何物质奖励。

54.学生受到处分或者被撤销学籍的,应当告知学生家长,并在学生学籍登记表中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