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五级转考需要了解哪些政策?

学生转学时,经两校同意,由转学学校报当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转入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条件后办理转学手续。

成都的转新政策是2017。中小学转学有哪些程序?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施素质教育,保障学生受教育权,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形成科学完善的学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成都市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所有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教育机构和主管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直至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本办法由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成都市教育局的统一指导下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入学

第五条凡年满6周岁(31年8月前出生,含31年8月)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均应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盲、聋哑、弱智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学龄和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为本辖区适龄儿童、少年提供学位,合理确定中小学服务区域,组织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小学教学班原则上不超过45人,初中教学班原则上不超过50人;因客观情况确需超限的,须报成都市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适龄儿童、少年和法定监护人户籍地一致的基础上,就近入学,公平就学,适龄儿童、少年和法定监护人户籍地与其实际居住地一致。(ps:儿童和成人已登记;户籍和居住地是一样的。)

第七条适龄儿童、少年需要免除学业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教育部门批准。学期期满后仍不能上学的,应重新申请休学。因身体原因申请免试或休学的,应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

第八条高一、七年级新生应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填写相关登记表。学校应当为每个学生建立学籍,分为电子学籍和纸质学籍,两者信息应当一致;当信息不一致时,学校应核对学籍信息并进行更正。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其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录取学校书面申请延期注册,延期注册不得超过6周。未按规定到学校报到或注册的,学校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报告。学生的法定监护人不送其适龄子女或者其他监护人入学,无故不到校报登记,其在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子女或者其他监护人辍学的。经学校联系仍不在学校的,应与学生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联系,采取措施送其子女或监护人入学。

第九条义务教育阶段,在学位允许的情况下,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招收本学校服务区域内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包括本市户籍的义务教育阶段被免予起诉、免予刑事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宣告缓刑、解除劳动教养或者服刑期满返回学校的学生。

第十条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按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中小学的相关政策执行。军人子女、在蓉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相关政策办理。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当年《关于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意见》办理。在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照当年批准的招生计划申请入学。

第三章转学

第十一条转学是指学生因家庭住址、户籍发生变化,或者因其他特殊困难,需要转学到其他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行为。

第十二条学生转入同一户籍地和实际居住地,按照“小学相对就近、初中相对集中”的原则,由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位统筹安排。非研究生最迟应在每学期第一周前被录取。因特殊情况(须提供相关证明)需要中途转学的,经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方可进行学期中途转学。休学和处分期间,学生不得转学。公办中小学六年级、九年级第二学期原则上不申请转学。

第十三条学生需(1)先由接收学校出具接收证明,(2)经接收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3)转出学校,方可办理转出手续。学生转入学校未落实前,原学校不得出具转学证明。未申请转学的学生不得强制转学,学生退学由原学校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学生由外省市转入本市其他城市或者本市范围内行政区域的,应当出具学生法定监护人及其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具有本市相同户籍,且实际居住地与户籍地(地)一致的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经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统筹安排入学。本市学生转学到外省、市或其他区(市)县时,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应持户籍证明(或监护人工作变动证明),领取学校证明,向原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出具转学证明。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五条学校每学期应将转入、转出学生的转学联系表归档,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退学、退学和取消学籍

第十六条学生因伤病不能继续学业或者因病请假三个月以上,或者需要到外地探亲、工作的,由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明等材料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部门批准后,准予休学。学生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不能在学校正常学习的疾病,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确认,可以休学。

第十七条休学期满后,学生必须持休学证明和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出具的康复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学校同意后才能复学。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习能力,经与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协商后,将其编入相应年级。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如期复学的,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法定监护人异地工作(生活)证明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经学校同意并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继续休学。休学期满后未申请延期休学,又未按时申请复学的,按旷课处理。

第十八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得辍学,学校不得开除或劝退学生,强迫学生转学。

第十九条学生因病死亡,学校应及时书面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并出具相关证明。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后取消学籍。

第五章出席

第二十条学生上课和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实行考勤。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或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必须请假;不请假(包括超过请假期限)的,按旷工处理。对于缺课、经常迟到或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向法定监护人了解情况,并对学生进行教育。学生旷课超过一天的,学校应及时联系该学生的法定监护人(或其他监护人),督促该学生返校并做好书面记录。和学校联系后,学生还是不来学校。应联系学生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督促其入学或责令其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入学。

第二十一条凡因病或事不能上课者,应出具书面请假条或补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不上课者,按旷工处理。请病假或事假的学生必须有医生或法定监护人的书面证明。

第六章升级高等教育和留级

第二十二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完成每学年学习任务后,随班升级。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原则上不留级。

第二十三条学习成绩特别优异、提前达到高一年级学业水平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综合审批合格后,可准予跳级。逃课应该在学年开始的时候进行。毕业班的学生不会被跳级。

第二十四条小学不得招收已完成初级义务教育的复读生,初级中学不得招收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复读生。

第七章评估

第二十五条对学生的评价,包括学生综合素质和学科学习情况。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成绩考核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小学每学期结束时只举行一次,初中每学期结束时举行一次。

第二十七条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必须提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延期考试。

第二十八条凡无故缺考或考试作弊被确认为不及格(注明“缺考”或“作弊”字样),将根据其情节和对错误的认识给予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八章学校毕业

第二十九条学生修满规定学时,经第三学年学籍考核合格,参加毕业考试后,由学校发给《成都市九年义务教育结业证书》。在我市初中就读,回原籍参加中考的学生,由原籍招办出具中考成绩证明,经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报市教育局备案,可领取《成都市九年义务教育结业证书》。在外地就读的学生在本市参加中考的,由市招办出具中考成绩证明。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但初中阶段完成三分之二以上课程的学生为辍学学生,学习期末未达到毕业标准的为毕业生。普通学校保送特殊学校的学生毕业或结业,经学生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其他监护人)申请,由原学校或就读学校出具《成都市九年义务教育结业证书》。

第三十条《成都市九年义务教育结业证书》由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发放,学校填写盖章后送教育行政部门查验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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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修改带有前缀“G”的正式学生注册号码的关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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