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有哪些处罚?

法律解析:1,警告记过,公办学校教师由其所在学校提出建议,由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决定。民办学校的教师由其所在学校确定,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2、降低职务等级或解聘,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3、解聘、公派教师由学校推荐,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未纳入编制管理的教师,由其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聘用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按照下列权限决定: (一)警告、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其所在学校提出建议,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的教师由其所在学校确定,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二)降低岗位等级或解聘,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三)解聘、辞退公办学校教师由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未纳入编制管理的教师,由其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聘用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取消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升、人才使用等资格。,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属学校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