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细则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等渠道发布和转发错误观点,或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和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和有偿行为。
(五)歧视、侮辱、虐待和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有突发事件,面临危险,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逃避的。
(七)与学生发生正当关系,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
(八)在招生、考试、晋级、保送和绩效考核、岗位招聘、职称评定、评审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九)向学生及其家长索取或者收受财物,或者参与学生及其家长出资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资料、社会保险,或者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者为校外培训机构及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的。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
法律依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处理办法
第四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等渠道发布和转发错误观点,或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和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和有偿行为。
(五)歧视、侮辱、虐待和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有突发事件,面临危险,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逃避的。
(七)与学生发生正当关系,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
(八)在招生、考试、晋级、保送和绩效考核、岗位招聘、职称评定、评审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九)向学生及其家长索取或者收受财物,或者参与学生及其家长出资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资料、社会保险,或者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者为校外培训机构及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的。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
第五条学校和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有违反第四条所列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在作出决定前,教师应当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的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教师要求就给予岗位等级以上处分举行听证的,拟作出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处理教师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性质准确,处理得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