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中小学公办和民办教师在培训机构兼职是怎么回事?

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初等教育,不得聘用公办和民办中小学在职教师担任兼职教师,不得组织、诱导学生参加非正式竞赛...暑期培训高峰来临,成都出台规定,加强对全市民办文教培训机构的监管。

从成都市教育局获悉,成都市教育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活动的公告》。其中,民办文教培训机构有亮证办学、亮证收费、规范招生、规范宣传、安全教学、教师持证上岗、规范竞赛等七项规定。

《公告》指出,未取得办学资质的教育咨询公司不得开展文化教育培训。取得办学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取得办学资格的企业未经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不得在主办事处所在地以外的地方从事文化教育培训业务。

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儿童实施初等教育,除寒暑假外,不得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全日制学生。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试入学,不得举办、委托举办或者变相举办与入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测试、竞赛或者资格赛。不得向第三方公布或提供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考试成绩和排名,严禁向第三方提供学生个人信息和家庭信息。

此外,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或政府部门颁发的教练员证、艺术体育辅导员证等从业人员资格证,并在校舍显著位置长期公示教师信息。不得聘用公办和民办中小学在职教师担任兼职教师。

《公告》进一步规范了各类活动。培训机构不得组织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参加区域性、跨区域性统考、联考和排名,不得组织、承办、协办或诱导学生参加各种非政府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学科竞赛和等级考试活动,包括“奥数”“中国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