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主要负责部门是什么?

禁止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省级教育部门是主要责任部门。

各区县教育局和学校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处理信访等方式,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针对群众反映的“有偿家教”问题,认真开展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时处理。关于有偿家教的定义:

1.利用晚上、周末、寒暑假或者法定节假日,在学校、自己的房屋、租住的房屋、学生家中为学生补课,并获得报酬;

2、利用不同学科相互介绍或提供导师学生,为退休教师和校外机构介绍学生并获取报酬;

3.利用职务之便,暗示、诱导、动员或者强迫学生参加有偿咨询,并从中获取报酬;

4、在校外社会力量办学中从事兼职学科教学、文化家教并从中获取报酬。

各级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从事有偿家教工作的在职教师治理工作,将其纳入当地教育师德和教师队伍建设工作规划,进一步加强师德建设,强化在职教师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形成教育、预防、惩戒相结合的有偿家教长效治理机制。

法律依据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第四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等渠道发布和转发错误观点,或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和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和有偿行为。

(五)歧视、侮辱、虐待和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有突发事件,面临危险,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逃避的。

(七)与学生发生正当关系,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

(八)在招生、考试、晋级、保送和绩效考核、岗位招聘、职称评定、评审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九)向学生及其家长索取或者收受财物,或者参与学生及其家长出资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资料、社会保险,或者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者为校外培训机构及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的。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二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教师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