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依据的是什么法律法规?

中小学教育的纪律规则主要基于《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中学生守则》和许多其他具体的法律规范和规则。

第一条根据《中小学教育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学校管理规范》、《班主任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中小学纪律处分规则包括:点名批评、检讨、增加额外公益任务、站岗、支教、开除、停学等。中小学纪律处分规则有三类:①一般教育处分,②重教育处分,③重教育处分。纪律规则的主要目的是教育人,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学校。规则中规定了学生和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是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而且这是根据教育法等各种法律制定的规则!

纪律规则规定了严格限制的停课和停学。根据规定,学校实施停课教育和处罚,应当遵循并符合以下目标、条件和程序要求:

●?目标受众:小学高年级、初中、高中学生;

●?适用条件: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

●?惩戒权主体:学校(决定权和执行力在学校,不在老师);

●?实施程序:(1)提前告知家长;(2)处分前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三)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4)如果学生在受到处分后能够诚恳认错并积极改正,学校可以提前解除停学、休学处分;

●?权利救济:(1)学生及其家长对停课或停课的教育处罚不服的,可在处罚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应当受理申诉并及时作出申诉处理决定。(2)学生或家长对学校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3)学生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