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小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体育合格评定的内容和比例:
1.体育课得分60%;
2.《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测试成绩占30%;
3.积极参加课间操、眼保健操和课外体育活动(以下简称“两操一活动”),占10%。第四条体育合格标准每学年评定一次。体育课成绩按60%折算,计入总成绩;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测试成绩以优秀30分、良好25分、不及格20分计入总成绩,不及格10分。参加“两操一做”考评,每无故缺席扣1分,全勤10分计入总分。第五条学年考核不合格者,进行补考(复评),补考项目仅限于体育课体能测试和运动技术标准及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如补考仍不合格,该学年将重新评定。毕业学年复试不合格者,视为体育不合格。第六条“三好”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评定分数不得低于75分,先进班学生体育合格率不得低于90%。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体育运动资格登记卡》。《登记卡》的式样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学校应指定专人妥善保管《登记卡》,每学年由相关人员及时填写。学生毕业时,会被转到更高一级的学校,并加盖学校公章。第八条。因疾病或残疾不适宜执行体育合格标准的学生,可向学校提出免于执行体育合格标准的申请,并填写相关表格。经学校批准后,可免于执行体育合格标准。毕业时,完成的表格将与学生一起转到更高一级的学校。第九条学校应当把实施体育合格标准作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学校工作计划。体育教师负责体育课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考试成绩和总成绩的评定。班主任负责“两操一做”的评价。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对认真执行体育合格标准的教师给予表扬和奖励。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实施意见、计划和检查评估办法。
各地(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当地小学实施本办法的领导,对实施本办法有困难的农村学校给予必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并在本办法颁布后五年内全面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