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消费税改革的难点

做好税收征管各项预案的编制工作。可以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源头控制等方面做准备。

在做好收益测算的基础上,探索收益归属的划分。可以从应税项目入手,做好相应税收的测算。

消费税制度改革的背景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完善税制,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和税率的要求。那么为什么中央会在这个时候提出这项改革呢?

对消费税制度改革的再认识

我思考的出发点是这样的:

改革消费税的产生是建立地方税体系的步骤之一,符合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的改革思路。我们知道,从65438年到0994年的20年财税实践中,中央政府从来没有真正承认过我国有地方税体系。如果有,也只能形容为地方收入制。

地方税收制度与地方收入制度有很大不同。前者需要通过地方立法来固定一些税收,后者主要是通过阶段性的人为博弈来暂时稳定一些收入,实际上与“依法治国”有关。

以立法形式建立地方税体系,需要打破目前中央政府垄断所有税种立法权和管理权的局面,按比例划分税收收入。在部分税收返还地方政府的原则下,应建立中央上位法下相对安全的地方下位法,并相应建立上下级政府间的转移支付法案。

就流转税而言,哪个税种是地方政府立法的?在“营改增”逐步到位的情况下,答案很明确:消费税。

既然选择消费税作为地方税,就必须从征收环节“后移”,原因有三:

第一,地税在征收过程中的特点自然显现。我们知道,一个税种属于中央税还是地方税,一般要考虑三个因素:税基的流动性、税基的过度竞争性和区域特征的大小。前两个因素较大时,原则上作为中央税,由地方国税局征收;后一种因素明显时,原则上作为地方税,会由地方税务局征收。与增值税和营业税相比,消费税的特殊之处在于它不对一般商品和服务征税,而是对特殊消费品和服务征税。

所以,目前消费税之所以等同于增值税,在生产环节由地方税务局征收,主要是为了防止税基过度竞争。对此,有从业者发表文章认为,如果消费税由地税局征收,收入归地方所有,那么地区间投资和工厂竞争的局面会越来越激烈,我们看到的全国烟厂、酒厂也不是现在100、1000的数量概念。未来消费税从生产环节搬到零售环节,情况会有很大改善,税基的地域特征明显,因为谁买单谁就在那里交税,消费税收入与当地工厂无关,税基过度竞争的问题也会得到缓解。同时,地方政府增加居民收入、鼓励居民消费的积极性也会增强,地方税的特点自然会显现出来。

二是征收环节的后移,配合即将颁布的环保税。我们知道,环保税征收的对象是污染物排放,谁排放污染物谁纳税,这就决定了税收必须在生产环节征收。与此同时,我们也注意到,一些专家在理论和实践中提出,应该将一些高能耗、高污染的产品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消费这些产品的人应该纳税。所以我们在同一个项目中对比这两种税的时候发现,如果对生产过程中的高污染产品征收环境保护税和消费税,就会出现重复征税的情况。为了避免这种情况,自然形成了将消费税搬到零售环节的理由,即对生产环节的排污征收环境保护税,对零售环节的排污产品征收消费税。

三是征收环节后移,税源基础加强。目前,大多数应税消费品主要在生产环节征收,只有零售环节的金银首饰和生产批发环节的卷烟除外。这样做的坏处是,当一些境内外生产企业通过各种手段逃避转让定价的调查和调整,将应税消费品以相对低廉的价格销售给境内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时,本应在生产或进口环节征收的消费税在税基上受到了侵蚀。

安永的年报观察到,由于中国税收制度的这一漏洞,外国高端消费品公司在中国设厂的新闻并不多见,但开店出售的新闻却与日俱增。因此,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可以有效改变上述情况,强化税源基础。

应对新情况新问题的思考

在消费税收入归属趋于明确,而现实条件又难以完全取消* * * *享受的税收收入的情况下,各地、各部门应尽快采取相应措施,应对以下几个方面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一,认清未来中央在税收立法权问题上的方向。

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推崇的改革思路是,按照“在统一税收管理的前提下,赋予地方政府适当的税收管理权”的要求,除中央税收和* * * *立法权外,消费税等全国性地方主体税种统一由中央制定基本法规, 但应适当赋予省(市)政府在一定范围内的税法解释权,在某些一般税目下增减子税目的权利,在规定税率范围内和部分项目上的选择权。 地方政府和部门只有做好上述信息的收集和研判,才能在未来消费税等地方主体税种的下级立法中占据主动。

第二,及时向中央政府提出消费税制度改革的对策或思路。

可以从消费税征收范围、具体环节、税率模型等方面提出合理建议。

在消费税征收范围方面,目前已经形成的基本认识是,除进口化妆品外,国内流行的化妆品可以排除在现有征税范围之外,私人游艇、高档家具以及一些高能耗、高污染的项目可以纳入征税范围。

此外,还可以进一步建议中央政府将以下税目从现有征税范围中剔除:一是一次性木筷,因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禁止一次性木筷的生产和流通2010。其次是酒类和汽车轮胎,因为这些产品是生产过程中中间材料的消耗,与最终消费过程中对特殊消费品征收消费税的原则相矛盾。

在消费税的具体征收中,基于消费环节征收消费税是合理的,因此可以进一步建议中央在中央上位法的立法中,将“零售环节”的概念改为“消费环节”。这是因为,在经济学中,人们普遍将生产和消费视为一组常用名词。既然生产不征税,那就应该在消费中征税。

其次,在我国GDP核算中,消费由零售额和批发额构成,这为税务机关在批发环节征收部分税目奠定了法律基础。比如从国内的实际情况来看,燃油批发企业在全国的分布比较均衡,跨省销售较少。相比零售环节,监管难度较大,在批发环节征收成品油消费税无疑是更好的选择。

最后,原来国家通过生产和批发严格控制香烟的消费税。如果采用“零售环节”,剔除批发环节,如果税率基本不变,两个环节变成一个环节,必然意味着卷烟消费调控的弱化。

在消费税率的模式选择上,除国家不鼓励的烟、酒、汽车、高耗能、高污染商品外,仍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我们可以进一步建议中央政府对私人游艇、飞机、高档箱包、家具等奢侈品采取不同于比例税率的累进税率。

第三,做好应对税收征管的各种预案准备。可以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源头控制等方面做准备。

在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方面,税收征收环节后移已经成为事实,给税务部门的基础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需要及时应对。这是因为以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填写《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登记表》的单位和个人相对较少,纳税申报也很少,但今后这种情况会有很大改变。以烟草和汽车行业为例:在我国一些应税消费品生产规模较大的省市,生产环节改为零售环节后,纳税人户数变化比例约为1: 150,被批准征税的个体工商户数量众多,给税务机关带来了新的挑战。政府相关部门要成立专门的工作组,认真梳理,做出科学的回应。

在源头控制方面,收款环节后移后,面对销售渠道的多样化和计算方法的不确定性,需要及时研究。这是因为,除了实体店,网络销售也逐渐成为社会生活中重要的零售渠道。如果对大部分网络零售仍采取不征税的政策,未来消费税税源减少是必然的。税务部门应及时与相关部门研究,借鉴亚马逊等国外公司成功开发的网购税务系统的经验,尽快出台有效监控的技术支持措施。

其次,现行税法要求生产企业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馈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等。在没有同类产品出厂价的情况下,按照成本利润法计算。如果将征收环节移回零售价格,如何调整现有计算方法,需要税务机关及时出台相关措施。

最后,关于海关对进口应税消费品征收“增减”税的问题,如果中央维持现有办法不变,那么在征收环节后移后,零售企业如何抵扣进口环节已经征收的消费税,需要税务机关制定相应的对策。

第四,在做好收入测算的基础上,探索收入归属的划分。可以从应税项目入手,做好相应税收的测算。

从近几年全国和部分省市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在消费税的14个税目中,烟、酒、油、车的国内消费税收入占国内全部消费税收入的90%以上,需要重点关注这些税目。

针对未来消费税纳入地方税体系造成的收入差距,以及“增值税改革”到位后(中央取消全额返还),除了通过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支付的方式部分解决外, 根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的“保持中央和地方收入格局基本不变”的要求,中央和地方要共同探索享受税税种收入归属划分的一些解决办法。

就所得税收入的归属而言,企业所得税(不包括具有全局的央企)具有一定的地域特征,而个税则表现出一定的要素流动特征,因此在未来条件成熟时,可以将企业所得税纳入地方税体系,将个税纳入中央税体系。

如果上述思路近期难以操作,应借鉴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的中央和地方税制立法经验,包括增值税和所得税,在取消比例分享制的基础上,实行税率分享制的思路,即在不增加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基础上,实行中央和地方共同征收。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各省(区、市)之间的分税制水平应该是不一样的。原则上,在税改后收入明显减少的地区,地方政府分享的税率可以适当提高,中央政府分享的税率相应降低;同时,为提高税收管理效率,各地国(地)税局可委托地(国)税局代征税款,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以弥补征管成本。这样做,一方面平衡了两级政府的既得利益;另一方面,也加快了构建全方位地方税体系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