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户口可以参加盘锦中考吗?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辽宁省中考和高考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我省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辽宁省高考实施方案正式出台。
市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现就2013年中小学招生和初中学生毕业升学考试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中小学入学情况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小学招生工作,认真学习贯彻《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辽宁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以及《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教育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辽省委[206544]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意见>的通知》(辽省委[2065438]12号)和《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监察厅、辽宁省政府纠风办关于印发的通知》(辽教发[2012]22号 工作计划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2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应坚持免试原则。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合理制定学区划分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城市公办学校(含高等学校附属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当按照划定的学区做好招生工作,不得擅自跨学区招生。持有《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其适龄随行子女可以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政策,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办理入学和转学手续,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持有我省《居住证》的适龄儿童可以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居住证明、就业证明向居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指定学校接收;接收学校不得以追加招生为由收取接收费。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统计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子女特别是返乡农民工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的正常入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学校招生行为和招生过程的监控,严禁将“奥数”与招生挂钩,及时查处相关违规办学行为,严肃追究相关教育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3.进一步稳定普通高中招生规模,促进普通高中教育和职业教育协调发展。要采取有效措施,继续提高农村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的比例。
4.继续落实和完善公办示范性普通高中和省重点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初中(含民办初中)的改革措施,保持全省平均比例在2012的水平。流动人口子女可在其学校所在地参加中考,享受与城镇学生同等待遇。
5.继续实施普通高中跨县(市、区)招生,为学生提供多样化选择。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科学、规范、可操作的普通高中跨县(市、区)招生实施方案,逐步提高跨县(市、区)招生比例。
6 .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中)招生应纳入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公办普通高中招生分为公费招收的学生和择校生。普通高中在招收择校生时要严格执行“三限”政策。各校择校生比例不得超过该校当年招生计划的20%(不含择校生人数),有条件的地区择校生招生比例要逐步降低。普通高中每班45人,最大班额应控制在50人以下。有条件的高中要逐步缩小班级规模,实行小班化教学,以适应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
7.各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中)要严格执行招生纪律,不得违规进行招生宣传,不得在中考前招生。同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中考、高考信息管理,禁止对“状元”和中考、高考成绩进行任何宣传,坚决制止对中考、高考成绩的各种炒作,禁止以中考、高考成绩评价学校和教师。
8.沈阳经济区八市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沈阳经济区优质普通高中跨市招生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65 438+03]86号)精神。做好辽宁省实验中学、东北育才学校、沈阳二中、东北育才北虹艺术学校、鞍山一中、抚顺二中、本溪一中、营口高级中学、阜新实验中学、辽阳一中、铁岭高级中学等12所学校2013年跨市招生工作,确保招生。
9.除沈阳经济区8市12优质普通高中外,其他公办普通高中未经省教育厅批准,不得跨市招生。公办普通高中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复读班、复读学校,不得招收复读生。
10.中小学应当合理安排阳光班座位,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设立重点班、快慢(良莠)班、实验班、超长班、补习班、奥赛班等。,不得根据考试成绩对学生进行排名和安排学生座位。
11.继续执行国家、省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加分政策。对“三好”学生(优秀团员)、省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加5分,从2012年秋季升入初中一年级的学生中取消此项加分政策;烈士子女、援藏干部子女(援藏期间)、援疆干部子女(援疆期间)、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同胞子女加10分;享受优抚的人民警察子女按照辽工通[2010] 142号文件规定执行,烈士子女参照辽工通[2010] 14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各市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军人子女教育实行优惠政策。各市要严格控制加分政策,所有享受照顾性加分政策的考生都要纳入招生计划。
12.普通高中应当将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成绩作为招生的主要依据。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省级重点高中要从指标招生计划中划出10%以上的招生指标给学校,分配给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学业考试成绩优秀的初中提前招生。
13.各地要高度重视中小学招生工作,加强领导,认真组织,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出台与本通知精神相违背的政策。要严格执行招生纪律,加强对中小学办学行为和招生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处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