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学生评价《广东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当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评价的有关规定,对学生的德、智、体等方面进行公正评价(包括品行评价、学业成绩评价和综合素质评价)。评估结果应记录在学生评估表中。

第三十五条学生品行评价以《中小学生行为规范》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或者《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依据。

第三十六条学生学业成绩评价以国家或省颁布的各学科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为依据。学业成绩的评价,按照不同时期、不同学科,采取考试或考核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七条每学期结束时,班主任应当在充分了解学生本学期各方面表现的基础上,根据操行评价和学习成绩评价,对每个学生进行阶段性综合素质评价,记录在学生评价表中,并报其家长。

第三十八条学生或者其家长对评价有疑问的,可以向班主任或者班主任提出。如果学生本人或家长对评价结果有不同看法,可以向班主任或学科老师提出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