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的保障机制

(一)学校要保证公共安全教育的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不同班级的课程计划和《指南》的要求,采取课程渗透和利用当地课程时间相结合的方式,保证完成《指南》规定的教学内容,并安排必要的时间开展自救自护和逃生实践演练。

(二)各地要加强教学资源建设,积极开发公共安全教育软件、图文资料、教学课件、音像制品等教学资源。进入中小学的自助书籍或相关教育资料,必须按有关规定经审批后使用;购买公共安全教育自助书籍或相关教育资料,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解决,不得向学生收取费用增加负担。大力倡导学校统一购买公共图书,供学生循环借阅;重视和加强公共安全教育信息网络资源的建设和共享。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重视教师队伍建设,将公共安全教育纳入所有在职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系列和教师校本培训计划,分层次开展培训,不断提高教师公共安全教育水平。

(四)各地要加强教研活动和科研项目建设,将公共安全教育研究纳入当地科研计划,保证经费投入,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研究成果。学校要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开展公共安全教育校本研究。

(5)注重公共安全教育活动的评估和监督。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科学的公共安全教育评价标准,并将其纳入学校督导和校长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评价应当重点关注学生安全意识的确立、基本知识和技能的掌握和安全行为的形成,以及学校面向社会公众的安全教育活动的安排、必要的资源配置、实施情况和实际效果。学校应当将教师公共安全教育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