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安全管理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八条学校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负责组织管理学校安全工作,实行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

第九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和教职工的安全教育和自救自护教育。学校课程应该包括安全教育。

每年三月的最后一周是学校安全教育周。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教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条学校每学期至少进行两次安全检查;教育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定期对学校及周边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行政部门每学期至少对学校周边环境进行一次联合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安全隐患应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目标管理的内容并定期进行考核。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当设立专门的保卫机构,配备专门的保卫人员和设备。

中小学校和其他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保安人员。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实行门卫制度。学校安保人员有权要求进出学校的人出示身份证件。

未经授权的非学校人员和非学校机动车辆禁止进入校园。获准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限速行驶,并在指定地点停车。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管制刀具及其他可能危及学校安全的物品进入校园。

学校要加强学校重点部位的安保工作,学校安保人员要加强校园内部的巡逻。

第十四条学校举办者提供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学校或者其他服务机构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的用于教育教学和生活服务的教学用具、设施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第十五条学校教学、科研使用的实验仪器、药品和危险品应分类存放在安全的场所,并有严格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实验教师和学生必须遵守实验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防火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教学楼、图书馆、师生宿舍等场所应当配备应急照明装置,设置安全出口标志,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严格的用电、防火、易燃易爆材料管理制度。

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的消防安全,协助学校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第十七条学校和其他服务机构为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食品、药品、生活用品等,应符合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

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餐饮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持有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其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持健康证上岗。

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及其生活服务区和为学校提供餐饮的生产经营者的卫生状况。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实行学生定期健康检查制度。

学校应配备医疗用品和能处理一般伤害的专(兼)职卫生人员。

学校应当做好常见病、传染病的预防工作,做好学生心理健康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学生进行常见病、传染病预防指导,帮助学校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课外活动时,应当对其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告知其在活动中应当注意的事项,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其安全。

体育教师和学生应当按照体育运动规律和相关项目规则开展体育活动。

第二十条学校不得擅自组织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

学校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抢险救灾等危险活动。

中小学校组织大型集体外出活动,必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组织学生参加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接受学生参与教育教学活动的学校和单位应当提供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学生在实习期间应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第二十二条发生台风、洪水、地震、重大传染病等自然灾害时,学校可以采取临时停课措施,但应当及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在暑假和寒假前组织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学校在节假日应安排人员值班,保护学校财产安全。

第二十四条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保障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教职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为教职工提供安全的教育教学环境。

任何人不得侮辱、殴打教职工,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的治安管理,及时查处校园内和学校周边的违法犯罪活动,并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治安情况。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做好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上学期间和放学后,交通要道中小学校要在校门口进行交通保障和疏导;过往车辆要注意避让上下学或离校的学生。

公安机关和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在学校门口或者附近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做好交通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校门前和学校两侧设置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放杂物,不得在学校围墙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城管、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清理学校周边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生活秩序的无照商贩、乱摆卖、违法建设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在中小学校周边最近距离200米内,不得设立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及其他限制未成年人出入的场所。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上述范围内已经设立的相关场所进行清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周围不得新建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其他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监督管理,对造成严重污染、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