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和管理办法
《中小学法治副校长配备和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每所中小学将至少配备1名法治副校长,边远地区、农村、弱市学校优先配备法治副校长,其中不少是班子成员。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邓传怀表示,多年来,法治兼职副校长制度成为教育管理的“助推器”。
在加强师生权益保护、推进青少年法治教育、维护学校及周边公共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一条为完善中小学治理体系,健全学生权益保护机制,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法治副校长的聘任和管理,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法治副校长的聘任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治副校长,是指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推荐或者任命,受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委派,在学校兼任副校长,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的人员。
主要责任
1,负责学校全面工作。确定学校发展规划和近期目标,制定每学年、每学期的学校工作计划。
2、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并认真检查执行情况,确保学校正常秩序。
3.主持校务会议和行政会议,讨论、研究、决定学校工作,听取汇报,接受监督。
4、指导和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审核工作计划,总结报告。
5、配合教学* * *主任抓好教学工作。有目的、有计划地了解教师教和学生学的情况。从实际出发,提出教学改革要求和教研项目,引进先进教学经验,引导教师不断改进教学方法,适应素质教育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