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效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精神,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现就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作如下规定。

第一,严格规范作息时间。小学、初中、高中学生每天在校时间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8小时。睡眠时间分别不低于10小时、9小时、8小时。住校生每天晚自习时间不得超过90分钟。走读生晚上不学习。

第二,严格规范授课时间。义务教育阶段每学年总教学时间39周,其中上课时间35周,学校机动时间2周(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如学校传统活动、文化节、运动会等。),以及2周的复习考试时间(九年级下学期的复习考试时间可以增加2周)。寒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13周。高中总教学时间41周,其中上课40周,社会实践1周。寒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11周。学校不得增加或减少教学时数。

第三,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学校应根据国家和省颁布的课程计划安排课程表,所有课程一起开课。不允许调整、增减课程和课时,赶不上教学进度,提前结束新课程。

第四,严格执行体育活动时间。学校要开展阳光体育运动,采取措施保证中小学生每天锻炼1小时。中小学全面推行大课间体育活动制度,每天早上组织学生开展不少于25分钟的大课间体育活动。寄宿学校每天组织学生做早操和习题。

五、严格控制学生作业量。小学一二年级没有书面作业。小学其他年级每天作业量控制在1小时以内,初中作业量不超过90分钟,高中作业量不超过2小时。

第六,严格规范考试行为。小学一二年级每学期可以有一次语文数学期末考试,三年级以后每学期可以进行语文数学外语期末考试。其他科目以考试为主,不进行期末考试。初高中每学期考两次期中和期末科目考试。除初三外,其他各年级一律不得举行区域联考和模拟考试。教师平时可以根据学科单元(模块)的学习完成情况,进行必要的单元检测和自测。考试内容不允许超出课程要求。小学考试取消100分制,实行等级和鼓励性评语的评价方式。中学实行学业水平与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方式。严禁公布学生考试成绩,根据考试成绩对学生进行排名。切实加强高考信息管理,禁止任何部门和学校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和炒作学生高考成绩。

七、严格规范各类竞赛。严禁在小学举办各类学科竞赛,严禁市、县(区)在辖区内面向学生举办各类学科竞赛。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团体和学校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不得“以赛促学”或“以赛推销”任何物资和其他商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学生参加任何商业庆典、开学典礼等活动。

八、严格管理学生用书。各地应在省教育厅每年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择教学用书,未经省教育厅批准不得随意换版。严禁任何部门、组织、学校和教师组织学生统一订购教辅材料和学生用品;教师不得向学生推荐或变相推荐教辅材料,不得用教辅材料布置作业,不得通过订阅教辅材料牟利。

九、严格规范招生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与入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不得将学生获奖、竞赛、考试成绩和参加奥赛等培训班与招生挂钩。普通高中招生要重视将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招生的重要参考,逐步扩大示范高中招生指标向区域内初中平均分配的比例。严格执行高中招生“三限”政策。

十、严格规范排课行为。所有学校实行均衡编班教学,按规定控制班级规模,小学班级人数不超过45人;初高中班级学生不超过50人。义务教育阶段没有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也没有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严禁学校以超长班、实验班等名义举办重点班,严禁学校以学生获奖、竞赛、考试成绩作为安排班级的依据。

十一、严禁举办复读班。普通高中不得占用公共教育资源举办、参与或者变相举办复读学校和复读班,不得招收往届高中毕业生复读班,不得为社会力量举办的复读班提供教学场所和教师。

十二、严禁违规补课。全省中小学(含民办中小学)不得利用节假日、双休日和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高三学生在自愿、免费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教学需要在寒暑假补课,补课时间不得超过假期的三分之一。天气特别冷的时候不应该组织学生补课。学校不得利用假期举办学科培训班、超长班、奥赛班、兴趣班、高级班等。,不得将校园、校舍出租给其他教育机构举办各类培训班。

十三、严格规范学校改制。有效维护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公立学校不得出售或转让。中小学、幼儿园全面停止审批新建改制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对原有改制学校进行认真清理和规范,明确办学性质。不得再实行“国有民办”、“公办民办”、“民办”等办学形式。

十四、严格规范教师行为。中小学教师应严格遵守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八项禁令》。

十五、严格规范评价标准。各地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任何名义向教育部门下达中考指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向学校下达中考指标,学校不得向班主任下达中考指标,教育部门、学校和教师不得根据学生考试成绩进行考核,升学率不得作为评价、奖惩学校和教师的主要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