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职业道德守则是什么?
第二,敬业奉献。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胸怀大志,对工作高度负责,勤勤恳恳,兢兢业业,甘当天梯,乐于奉献。
第三,爱学生。关爱所有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格要求,做他们的导师。保护学生安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积极、健康发展。
第四,教书育人。实施素质教育,遵循教育规律,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培养学生良好的品德,塑造学生健全的人格,激发学生的创新精神。
第五,当老师。知荣明之耻,严以律己,以身作则。着装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谦虚谨慎,团结协作。平等对待父母,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不要以粗暴的言行对待父母。
第六,终身学习。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遵守教师培训制度,不断学习,与时俱进,自觉更新教育观念,完善知识结构,专心教育教学业务,不断提高教书育人的能力水平。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处理措施
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护师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专业技术职务、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解聘或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6个月,记过期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的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评价、职称评定、教学科研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五)以侮辱或者歧视等方式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给学生造成身心伤害的;
(六)、性骚扰学生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违反规定,索取或者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参与面向学生的经营活动,或强迫学生订购教辅材料、报刊进行牟利;
(九)、组织并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并参与校外培训机构为学生进行有偿补课;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应受到相应处罚的。
第五条。学校和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有第四条所列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在作出决定前,教师应当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的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教师对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对教师进行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性质准确,处理得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