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修订《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四类情况不予转学
延迟入学需要申请。
根据教育部要求,北京市对2010制定的《北京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新《办法》规范了学生入学流程,明确规定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需要延期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在新学年开始后10个工作日内,持县级以上医院(必要时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出具的相关证明,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休学期一般为一学年。学期期满后仍不能上学的,应重新申请休学。
建立学籍10个工作日
新《办法》限制了学生建立学籍的时间。新生办理注册手续后,学校应在新学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全市中小学学籍管理信息系统根据各学段招生系统确认的招生结果生成新的学籍信息,并按照全国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规则生成学籍编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对于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的新生和每学期开学不能按时报到的学生,《办法》明确提出了“5个工作日”的时限。新生需要在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到学校办理延期注册。在校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到学校注册。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到,又不履行请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四类情况不予转移。
新《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学籍变更程序。学生转学需在寒暑假前一周或开学后一周申请。转移手续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转校生需移交学籍相关信息和档案,实行“随书随走”的原则。但有四类情况不允许转学,包括:中小学初始年级和毕业年级第一学期,不允许办理转学手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强制学生转学;受处分期间,学生不予办理转学手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另外,本市普通高中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转学。如有特殊原因,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可以申请在同等教学水平的同类学校之间转学。
学籍信息严禁泄露。
市教委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未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不得向外界提供学籍信息,防止学籍信息泄露和滥用。
违反规定的,如“未对已录取的符合条件的学生建立学籍档案”、“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档案”、“未及时将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未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未按规定为学生转移学籍档案”、“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学籍信息”等,将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