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对退役军人子女入学有什么规定?

在公办学校就读期间,免收学杂费,并酌情给予寄宿生生活补助。

根据《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第二条,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城镇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加10分投档;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可增加20分。

烈士子女入读幼儿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烈士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期间免收学杂费,对寄宿生酌情给予生活补助。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录取时降低20分。

扩展数据:

关于退役军人子女入学相关要求的规定:

1.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户口所在地以外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调整学校规划。新建住宅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住宅区建设同步进行。

3、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和被采取义务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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