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刘
对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的建议
(1)免学杂费
城乡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
(2)免费教科书
向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和学生词典,并实行部分课程教科书回收制度。
(3)生活补贴
对就读义务教育学校的贫困家庭学生给予补助。寄宿制学生在校生活费基本补助标准为:小学生4元/天,初中生5元/天。每学期在校时间按125天计算。从2019秋季学期起,将非寄宿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政策范围。补助标准为经济困难寄宿生标准的一半。
国家营养改善计划
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从2012春季学期起,部分贫困地区农村学校实施营养改善计划,为学生提供营养餐,标准为每生每天5元(按学生全年在校时间200天计算)。
(五)省级营养改善计划
根据《河南省教育扶贫专项规划》(办[2016]120号)要求,从2016秋季学期开始,参照国家营养改善计划标准,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给予补助资金,享受国家营养改善计划的除外。
(6)绿色通道
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在报到入学时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学校会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识别困难,采取不同的措施给予资助。
(7)社会援助
企业、事业单位、团体、个人或者学校师生员工自愿捐赠资金或者实物,奖励和资助学校贫困家庭学生。社会救助资金可用于设立助学金、困难补助、伙食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项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四十六条中国人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九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九条中国人民和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