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近入学的法律规定
就近入学的现实意义:为了保障我国义务教育的正常实施,早在1986年,国家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当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能够就近入学。”《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立,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合理布局。小学的设立应当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这些都是对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入学政策的明确法律规定。这些规定明确了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的权利,明确了地方各级政府保障其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的义务和责任。就近入学的政策目标是为每个孩子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权,确保教育公平原则。
实施城市:
4个直辖市:北京、天津、上海和重庆
五个计划单列市: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
10副省级省会城市: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杭州、济南、武汉、广州、成都、Xi安。
基本措施:
1,没有入学考试
《通知》要求,要进一步纠正影响19大城市招生的违规行为。不得违反义务教育法的免除规定。禁止组织笔试、面试或任何变相的考试、考核进行录取。19大城市招生要网上进行,充分发挥全国中小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的作用。
2.不允许参加培训课程。
不抢生源,举办相关培训班。纠正个别学校以各学科实验班名义招生的行为。禁止初中从小学各年级选拔学生进行“特殊”培养,变相抢生源,破坏正常教育生态。任何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各类培训班选拔学生。
3.严查择校费。
保持控制择校和乱收费的高压态势。巩固治理乱收费成果,防止反弹。坚决查处个别学校收取择校费的行为,坚决切断收取择校生与获取利益的联系。特别是要控制在指定单位以各种名义通知家长缴纳择校费的行为。择校的学生不允许享受优质高中到校指标。“小升初”免试就近入学,取消原来的“小升初”入学考试,让小学生一毕业就能进入户籍所在地的初中就读,保证适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和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能够就近入学。就近入学以“择校”为目的。在学校资源较少的农村,就近入学是顺利进行的,因为除了一个学校,大概没有其他选择。虽然“就近入学”也是市内的主流,但区内学校相对集中,选择余地较大。能不能“就近”很多学校,成了一个难题。同时,不仅是学生选择学校,学校也在选择学生。一些家长为了选择优质学校,用权力和金钱打破就近入学秩序,而“小升初”考试最大的价值就是维护秩序的公平。
“小升初”免试就近入学的初衷是好的,有利于减轻小学生课业负担,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促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衡发展。考试意味着竞争,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有负面影响。免试就近入学后,将孩子从过早的考试竞争中解放出来,为孩子提供健康全面的素质教育环境。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学校都同样优秀。学生按户口和实际居住地分配到相应的初中。居住地附近有优质初中的学生成为最大的受益者,同时一些学习能力强、擅长考试竞争的孩子因为就近入学而失去了入学和接受更好教育的机会。
从政策层面来说,就近入学是公平的,保证了适龄儿童上学的基本权利,但不可能保证每个孩子都能享受到高质量的教育。由于市场因素,经济条件越好,越有能力的学生可能获得更好的教育。看似公平的免试就近入学仍然是一种教育选拔,不是由以聪明和勤奋为主的考试决定的,而是与学生先天的家庭和社会地位密切相关的。有实力买学区房的家长,创造条件送孩子去更好的学校,也就意味着多花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四条:凡具有中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平等权利和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于体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其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的地方接受义务教育,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